臺塑越南鋼鐵廠爆污染 7千餘居民跨海求償1.4億高院駁回
▲臺塑越南鋼鐵廠跨海起訴,高院再度駁回。(圖/記者羅志華攝)
臺塑越南河靜鋼鐵廠在2016年間爆發污染案件,影響越南當地居民生計。有7千餘位越南居民委託環保團體,跨海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4億餘元。一審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無管轄權而程序駁回,環團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日前仍以無管轄權爲由,再度駁回環團請求,環團再抗告受限,本案几乎確定。
環保團體指出,臺塑的越南鋼鐵廠在2016年4月間發生污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發生魚羣死亡事件,越南官方調查後認爲是臺塑鋼鐵廠所爲,要求臺塑鋼鐵廠賠償。而環保團體早在越南政府動作前,就在當年6月間爲污染案的7875名越南受害者,到我國臺北地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臺塑集團等公司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全體董事共24位被告,求償新臺幣1億4027萬多元並採取相應措施去除污染。。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7875名受害者均爲越南籍,且侵權行爲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爲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就本案臺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另外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北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裁定駁回訴訟。
環團認爲在越南法院起訴,可能不會獲得滿意的結果,因此認爲還是該在臺灣起訴,故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國際管轄權之有無應依當事人之國籍、住所、居所、法律行爲地、事實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等連繫因素,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爲判斷標準;當事人主觀之好惡,並非認定國際管轄權之依據,故環保團體主觀上對於越南政府暨越南司法制度之懷疑及不滿,自不能作爲我國法院取得國際管轄權之依據,高院最後裁定駁回環團的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