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主權基金卡關? 央行報告「五大理由」表明立場

央行總裁楊金龍明赴立法院報告,對於設立臺灣主權基金, 央行報告列出五大理由表明立場。(資料庫)

央行總裁楊金龍明日赴立法院報告;對立委擬具具「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央行最新報告表示,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目的,並列出共五大理由來表明立場。

立委提案內容,爲避免龐大外匯存底無效率的使用,要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10%),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做爲我國主權財富基金,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並累積國家財富,另指定央行爲主管機關。

央行報告指出,首先,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主導,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爲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其次,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是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等事業或計劃,其目的及業務均與央行不同,而外匯存底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發生短絀時的外匯需求,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

第三,草案擬授權央行成立我國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其人事、預算、組織極具特殊性,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決算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由政府制定專法規範處理,因此,修正央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第四,央行表達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的立場,不過,外匯存底是央行資產的重要構成項目,所對應的是民間部門所持有的新臺幣通貨、金融機構轉存款及央行NCD等負債項目,因此,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予政府獨資的投資公司。

最後,主權財富基金遵循聖地牙哥原則,恐限縮投資自主性,政府將難以藉由主權財富基金,進行帶有政策目的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