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董事長等5人聲押「全被放了」 南檢將抗告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公司不法弊案,將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人聲押,但遭法院駁回。(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公司不法弊案,檢察官23日清晨將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人聲羈押禁見,臺南地院羈押庭審理後於24日凌晨4時許裁定因罪證不足,駁回5人的羈押禁見聲請。臺南地檢署表示,將於收到裁定書後提起抗告。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弊案,共傳喚19名被告及15名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於23日清晨5時許復訊後,認定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臺綠前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5人,涉犯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且犯嫌重大,有串供、滅證、逃亡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另戴姓被告交保30萬元,兩位張姓被告均交保20萬元,伍姓被告交保20萬元,陳姓被告交保10萬元,賴姓被告交保10萬元。其餘被告及證人均請回。
臺南地院召開羈押庭後,24日凌晨約4時許,裁定5名被告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所請均駁回。
法官指出,被告臺鹽綠能公司前總經理蘇坤煌、業者蘇姓負責人涉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明知爲不實事項而填制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但考量檢察官就此部分之偵查作爲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定被告蘇坤煌等2人因存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被告蘇姓負責人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之狀況,蘇姓被告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法官指出,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是臺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依相關卷證資料,臺鹽綠能公司雖系臺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之公司,但2家公司應爲獨立的公司法人,且臺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所稱之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尚無從認爲5被告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事由,因此駁回羈押禁見聲請並釋回。
臺南地檢署針對臺南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51號裁定,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將依法提起抗告。
▲臺南地檢署表示,將於收到裁定書後提起抗告。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鹽綠能公司,疑似藉由執行種電,與光電業者共謀,察官於22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臺南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持搜索票至該臺鹽事業綠能公司營業處所等32處執行搜索及扣押相關證物涉嫌詐領不法款項而展開搜索偵辦。
臺鹽則於22日下午發出聲明稿指出,10月22日上午臺南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到臺鹽公司調取臺鹽綠能相關資料,臺鹽表示全力配合檢調調查,公司營運一切正常。臺鹽公司已於2023年和2024年主動將資料移送檢調調查,如今將配合檢調釐清案情,並尊重司法偵查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