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綠能弊案罪證不足 前董座陳啓昱5人聲押駁回

臺綠弊案相關嫌疑人24日上午4時步出臺南地院,各自分頭搭車離去。(程炳璋攝)

臺南地院針對臺綠弊案的羈押庭直到24日上午4時許結束,臺綠高層與相關人士陸續走出地院。(程炳璋攝)

臺鹽綠能光電開發弊案,臺南地檢署23日清晨5時聲押前臺綠董事長陳啓昱等3人及2名土地開發商後,臺南地院法官徹夜審理,24日上午4時許裁定5人因罪證不足,羈押禁見等聲請均予以駁回。

南檢日前指揮調查局南部機動站、臺南市調查處人員,分別搜索位於歸仁區的臺鹽綠能公司、南區的臺鹽實業公司及相關涉案人員的住處等32處,除帶回大批資料外,還傳喚陳啓昱等19名被告及15名證人。

檢調認爲,陳啓昱在擔任臺鹽綠能董事長任內,與鴻暉國際、晁陽開發等2家土地開發商簽下上百公頃的光電租賃契約過程中,涉嫌不法;還另涉與光電業者共謀浮報工程款項,從中獲利上千萬元,並安插人馬在下包的光電工程公司,再透過「違約」、「賠償金」等名目,從臺綠「左手換右手」搬錢賠給自家廠商,導致臺綠及母公司臺鹽實業虧損嚴重。

此案被檢察官聲押的5名被告,分別爲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共5人涉嫌《證劵交易法》特別背信、《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檢警的偵查作爲,尚難認被告蘇坤煌與蘇俊仁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臺綠與臺鹽爲2家分別獨立的公司,前者並非有價證券公司,難認被告具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罪事實。另外,檢調未具體說明被告不合哪些營業常規要件,因此指控被告的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與特別背信罪部分,罪證不足,全案5人的羈押禁見聲請,皆予已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