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妙齡女應徵住家洗廁所全身濕、控僱主扒光性侵 這原因敗訴

臺中市一名妙齡女子在3年前透過軟體,應徵到高姓男子住處洗廁所,女子事後指控高在她洗廁所天花板,全身衣物溼透時,脫光她衣物,以手指侵入其下體,一邊打手槍方式性侵。高否認涉案,反控女子編造情節。一審認爲,此案僅有女子指控,沒有其他證據補強,判高無罪。

判決指出,臺中市高姓男子在2021年6月間,先在「小雞上工」的APP張貼應徵洗車的工作,一名妙齡女子應徵,後來因故取消後,高再以手機邀約女子,在同年月7月27日,前往高住處清洗廁所天花板,高提醒要帶換洗衣物,工資爲1000元。

不過女子前往清洗高男廁所後的29天,才向警方報案,指控遭高男性侵。女子指控,當天前往高住處時,因她身高較矮,清洗天花板過程,高不斷靠近她,還利用幫忙扶她的機會,以雙手撐住她的腋下,有很多肢體碰觸。

女子指控,高以水沖天花板時,弄溼她衣物,高即強脫她的衣服,趁她全裸時,不斷以下體磨蹭她屁股,還將她拉到牀上,因她夾住下體,高僅一邊用手指侵入她下體,一邊打手槍射精在其肚子上逞欲。

臺中地院審理時,高男否認涉案,強調女子有到住處清洗廁所,更換衣物,但他沒有碰女子,因與女子由財務糾紛,遲未付款1000元酬勞,女子才捏造性侵情節,如果女子有被性侵,應該要馬上報警,而非事隔29天后才提告、驗傷。

法官審酌,此案有測謊、醫院驗傷單、精神評估報告等證據,但都因測謊時有瑕疵、驗傷時間與案發時間相隔太遠、精神評估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羣等認定,無法作爲此案的補強證據,此案僅有女子單一指述,與高男的供述相差甚大,認定此案證據不足,無法讓合議庭形成有罪心證,判高無罪,仍可上訴。

臺中市高姓男子在3年前透過網路找女子洗廁所,遭女子指控性侵,臺中地院判高無罪。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