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色男佯包養拍4少女裸照 惡劣「試車」拍羣交片遭訴

臺中市蔡姓男子3年前涉假借「包養」、「介紹客人」等理由,拍攝4名16、17歲少女裸照,甚至以「要拍影片供客人挑選」爲由,與其中一名少女與另名成年女子,拍攝3P(多人)性愛影片,蔡還夥同江男媒介女子到高雄性交易,一審認定蔡有5次犯行,每罪分判3年3月至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過去曾犯媒介性交易案件,遭判刑4月確定,2016年7月間執行完畢,不過蔡男仍不知悔改,在2020年間藉機認識年僅16、17歲的4名少女後,明知少女未成年,但仍藉口「介紹包養的乾爹」、「介紹性交易的客人」等理由,要求4名少女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的裸照。

蔡男在同年6月間,還以「拍影片讓客人挑選」爲由,邀約其中一名17歲少女到北區的租屋處內,與另名成年的謝姓女子拍攝3P(羣交)性愛影片,拍攝的相片都留爲滿足自己私慾使用。

蔡男還夥同江姓男子,對另名17歲少女遊說,可協助介紹男客,不過介紹前要先「試車」(性行爲),以教導性服務技巧爲由,蔡、江二人接連與少女發生性行爲,隨後蔡再替少女從高雄找到一名男客,再媒介少女與該名男客性交易,得款1萬元。

全案因蔡男另涉兒少性剝削案件,南投縣竹山警分局前往搜索後,在蔡男的手機、電腦裡查扣涉案事證,蔡男到案後都承認。

臺中地院審理後,認定蔡男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有5次犯行,分判3年3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尚未定執行刑;江男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有一次犯行,判3年2月徒刑,都可上訴。

臺中市蔡姓男子涉嫌拍攝4名少女裸照、發生性關係,甚至媒介客人性交易,一審依5次犯行,判刑3年3月至3年6月不等徒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