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院內被要「當衆吞吐」 14歲少女被惡男4度誘拍裸照

14歲的少女男子要求在電影院爲他口交,還4度傳裸照給對方。(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一名男子去年6月透過手機遊戲認識一名14歲少女,2人交往後,他先是4度要求對方拍下胸部下體部位的裸照滿足性慾,之後趁2人到戲院看電影時,要求對方在座位上幫他口交;男子的律師事後辯稱他患精神疾病,才屢次對未成年少女犯猥褻罪行,但法官不採信,判該男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男透過手機遊戲認識少女,兩人交往期間他4度要求對方用手機拍下胸部、私密處等自拍照給他,以滿足他的慾望;某次兩人在電影院時,他趁着電影院四下昏暗,竟要求對方在座位上爲他口交,事後少女的父母得知後氣得提告,檢方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起訴該男。

該男事後雖坦承犯行,但其委任律師稱,該男曾犯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獲緩刑,此次再犯,足認其精神有反常狀況,聲請精神鑑定。不過法官認爲,劉男偵訊審理期間,皆能清楚回答問題,難認有控制力減損或喪失狀況,因此駁回。

法官認爲,阿俊未記取上次判決教訓,仍犯下與未成年相關案件,已造成小妍身心人格發展影響,且審酌阿俊至今仍未與小妍父母達成和解,最終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阿俊4年刑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