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寶物當餌 男蟲誘騙10歲女童拍全裸照

一名網路男蟲以虛擬寶物當餌,誘騙10歲女童拍全裸照交換供其觀賞。(中時資料庫)

一名邱姓男子在臉書上認識一名10歲女童,雙方透過通訊軟體聊天后,發現兩人都有共同玩某網路遊戲認識,邱男見他年幼可欺,竟以贈送虛擬寶物爲誘因,誘騙女童自拍胸部、下體裸照給他觀賞,女童在虛擬寶物利誘下,竟在住處自拍6張裸體照給邱男,經女童母親察覺,一怒下報警提告;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邱男期徒刑1年,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邱男於民國109 年6 、7 月間,經由網路遊戲結識一名10歲女童,竟然於同年8 月4 日至5 日利用Facebook(下稱臉書)之通訊軟體MESSENGER ,應允以贈送網路遊戲中「祭司金皮引路人」、「醫生的雨中曲」等虛擬物件作爲交換條件,引誘女童行拍攝裸照給他。

涉世未深的女童聽聞後,竟偷偷持手機自行拍攝其在浴室內裸露胸部及下體部位照片6 張,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給邱男觀覽,事後遭到女童母親發覺,一怒之下向警方報案。

法官調查時認爲,女童使用手機自拍時,爲未滿12歲之兒童,且自拍之裸露胸部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數位照片,足以刺激、滿足人之性慾,並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引起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範之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

但邱男向法官表示,案發後,他已將這些照片刪除,而且沒有存檔,事後檢警也未發現有存檔之事實,因此認定照片均已刪除不存在。

法官審理後審酌,邱男明知女童未滿12歲,思慮未臻成熟,仍製造女童爲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對於女童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但邱男犯後坦承犯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