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優化商區自治條例 再遭退回修正
臺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11日審議《臺中市優化商區發展自治條例》,經發局長張峰源(右三)強調,該條例可強化商圈整體經營。(林欣儀攝)
爲強化商圈整體經營、營造美學氛圍,臺中市經發局研擬《臺中市優化商區發展自治條例》,11日在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但因條文規範必須全體街區會員同意,多位議員認爲窒礙難行,且市府研擬的條例不具廣泛適用性,甚至已引發商圈反彈,委員會召集人陳俞融決議該案退回,要求經發局修正後再提出。
經發局長張峰源指出,該條例從2019年推動,盼再造商業文化,去年8月舉辦公聽會;此法着重在上對下的管理,可達到活用商圈內騎樓、行人徒步區等公設目的,街區管委會並可收取使用費、開放業者利用公共設施舉辦活動,形成大街廓底下設小街廓的概念,並訂有罰則與退場機制。
議員李中指出,條文要求街區店家爲管委會當然委員,法律上卻無強制力,除非經發局決定不加入者必須撤銷商業登記,否則制訂自治條例卻無法落實,更是故意製造商家間的紛爭。議員黃守達抨擊,此法根本口惠而實不至,沒有創新條款授權,要取得全部店家同意更是不可能,根本是空的、沒用的自治條例。
議員黃馨慧、陳成添表示,國外有許多特色商圈,臺中市確實可形塑相似氛圍,經發局想要做出特色商圈,但主要概念應該是由下而上推動,可以嘗試讓他們有法條去執行,未來視施行情況再做修正;窒礙難行的部分也可以再研議如何解決,希望讓商圈發展更好。
陳俞融強調,市府爲讓商家加入會員,施以可在公共設施場域舉辦活動的誘因,但許多商圈都表達反彈意見,顯示此條例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決議退回該自治條例,請經發局修正後重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