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13小時加班費 北市中階警官遭起訴
只爲了13小時浮報加班費,北市1名警官涉貪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本報系資料照)
北市警交通大隊二線二星警務員李原銘在2017年3月間擔任大同警分局行政組巡官時,原排定要到派出所查勤,自己沒有出門,竟浮報超勤加班費,共計13小時、2876元,檢察官認定李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並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李員中央警察大學第76期畢業,2016年11月到2017年7月間任職大同警分局行政組二線一星巡官,依規定須按照差勤表簽出,查勤後返回隊上籤入,但李卻沒有簽出入,月底還以每小時220元,向承擔單位申報超勤加班時數。
李辯稱,雖然沒有出去查勤,但自行留在辦公室內加班。檢察官詢問被查勤的中正一、內湖等分局派出所員警,是否有看到李到場執行督導勤務?員警都回答沒印象看見李到場,甚至連一起查勤的警察同仁都說,報告是由他單獨撰寫,李並未與他一起前往。
北市警局移送檢方時認定,李在大同分局半年期間,共浮報67小時,調升交通大隊後則有4小時,共計1萬5636元,而李因案遭調查後已經全數繳回浮報金額。
檢察官根據北市警局提供的資料比對,認定李有辦公室的打卡紀錄,都認定是在加班,但2017年3月間,李申報24小時超勤,打卡記錄只有15小時,還差9小時李已經離開辦公室並未加班,同時,李調升交通大隊後,在2017年8月浮報4小時,共13小時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另外,督導報告則是李沒有到場,自行撰寫督導報告,涉僞造文書,檢察官認定與貪污罪是同一行爲,並從重論處。不過,李已經自動繳交全部所得,且財物在5萬元以下,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