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失效 劍青檢改表示歡迎
大法官解釋《刑法》通姦罪違憲,劍青檢改表示歡迎。(摘自司法院網站)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將《刑法》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在解釋文宣佈同時失效,劍青檢改對此表示歡迎,劍青檢改也提醒,在奸罪之外,還有妨害名譽罪同樣只涉及私人口角言語上的紛爭,應該研議修法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製,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避免有限的檢警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口角紛爭。
劍青檢改表示,妨害名譽罪與社會公益的關聯性很低,檢察官是重要的國家公器,也是社會共同資產,應該要被更合理且更謹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不適合耗費龐大偵查資源,只爲介入私人口角糾紛。
所以劍青檢改建議,立法院應一併檢討妨害名譽除罪化,或者從程序法上落實刑法謙抑精神,研議修法將妨害名譽罪改採自訴限定製,由當事人委任律師備妥證據,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避免有限的檢警偵查量能徒勞消耗在無關公益的口角紛爭。
此外,劍青檢改強調,大法官會議開庭辯論時檢察官往往被指派出庭表示意見,被外界認定是「反方代表」,事實上檢察官是法律忠誠的執行者,對於通姦罪這種涉及高度價值觀取向的議題,並無特定立場。
現階段檢察官就立法者對通姦行爲做成「構成犯罪」的立法決定,必須執行法律、調查犯罪,所以法務部委派檢察官出庭辯論,有損檢察官中立客觀的形象,且容易造成社會對檢察官是否因個人對於通姦罪存廢的態度而在個案上有偏頗執行職務的疑慮與誤解,所以,劍青檢改建議法務部應就此類議題,自行指派部裡行政人員,或另外委請律師,甚至也可敦請與法務部對此議題持相同立場的民間、遊說團體出庭代表辯論,而不是再動輒指派檢察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