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金融化險、地方化債,AMC不良資產收購擴圍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擴大。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中,最受業內關注的內容在於,除風險分類爲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資產(“不良資產”)外,《辦法》還允許AMC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並明確非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持有的上述資產同樣可以收購。
多家AMC稱這一文件具有“里程碑式”意義。接受第一財經採訪的機構和業內人士均表示,《辦法》旨在規範不良資產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推動轉型後的AMC更加可持續經營,對不良資產行業發展、金融市場穩定都具有深遠影響。從出臺背景和實施影響來看,新規一方面是順應當前金融化險的新特點、新需求,另一方面也將爲化債政策加碼落地提供助力。
拓寬收購範圍盤活存量
相比原有規定,新規最受關注的是在要求AMC聚焦主責主業方面,拓寬了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明確細化了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
長城資產經營一部申希國、任婭琴表示,根據現有規定,AMC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主要是《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提出的風險分類爲次級、可疑、損失的後三類資產,以及《關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提出的“新五類”資產。
在此基礎上,《辦法》允許AMC收購雖未分類爲後三類,但符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分類辦法》)定義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已覈銷的賬銷案存資產,以及金融機構處置不良債權形成的資產,公司信用類債券、金融債券及同業存單,信託計劃、銀行理財產品、公募基金、保險資管產品、證券公司私募資管產品、基金專戶資管產品等持有的價值發生明顯貶損的對公債權類資產或對應份額。
同時,新規允許AMC收購非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通過收購或其他方式持有的底層資產爲金融不良資產的資產。
在非金融不良資產方面,新規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認定標準,強調非金融不良資產的真實性要求。根據《辦法》,AMC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包括對公債權類資產、實物資產、股權資產,且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權,其中對公債權資產必須處於逾期狀態。
“從《辦法》名稱以及可收購資產範圍的調整看,未來將逐步弱化按照出讓方屬性判斷金融不良資產或非金融不良資產的認定標準,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統一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申希國表示。
2023年7月,新版《分類辦法》正式實施(存量整改過渡期至2025年末),文件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拓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並明確和細化了不良資產風險的分類標準。
長城資產戰略發展部李玲、孟凡檸此前撰文稱,對AMC而言,《分類辦法》將加快銀行不良資產的顯性化及進入市場。除貸款外,銀行的債券投資、權益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都將成爲不良資產的重要收購來源;併購、資產重組、不良資產“連坐”等規定的變化,也將給AMC相關業務發展帶來影響。
此次新規也實現了與相關規定的有序銜接。“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提到,爲做好與《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AMC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
同時,對於《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上述負責人表示,是“爲引導AMC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
年內不良貸款轉讓翻倍
作爲金融不良資產的主要“輸出”方,《辦法》將對不同類型的銀行帶來重要影響。
今年以來商業銀行普遍加大了不良貸款出清力度,掛牌轉讓的不良貸款規模同比上行明顯。銀登中心統計數據顯示,前三季度金融機構掛牌轉讓的不良貸款規模約爲1627億元,掛牌項目接近600單,同比分別增長約103%、55%;同期成交的不良貸款規模和項目個數約爲1276億元、453個,同比分別增長107%、50%。
從出讓機構來看,在國有大行、股份行、城農商行、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股份行的轉讓規模明顯高於其他類型銀行,未償本息成交規模佔比在六成左右。另從不良貸款轉讓構成來看,在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試點機構範圍擴大、零售不良率攀升、機構處置觀念轉變等推動下,個人不良貸款前三季度的批量轉讓規模佔比接近七成。
在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受讓方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佔比高於AMC。但從《辦法》適用範圍來看,相比徵求意見稿中納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表述,新規將適用主體範圍明確爲AMC。
法詢金融研究院專欄作家陳超認爲,這表明地方資產管理開展不良資產業務,將依據其他相關監管文件予以規制,在主體的適用範圍上予以限縮。申希國則表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相關監管規則也將總體參照《辦法》制定並在近期內發佈,行業監管規則有望取齊標準,市場秩序有望進一步規範。
從AMC收購情況來看,不良主業結構也伴隨監管導向、經濟環境和銀行業經營情況有所變化。以中信金融資產爲例,財報顯示,在公司上半年的不良債權資產收購來源中,金融類佔比明顯提升,收入也有明顯改善。其中,來自大型商業銀行的新增不良債權資產佔比由去年同期的16.5%提升至28%,股份行佔比由52.5%降至23.5%,城農商行佔比由17.3%降至6.3%。同期,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新增不良債權資產佔比也由13.7%大幅提升至42.2%。
“新辦法基於當前金融化險的新需求而出臺,更爲配套化債政策的加碼而落地。”中信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肖斐斐認爲,新規拓寬了AMC的收購範圍,強化與細化了風控管理要求,有助於銀行風險處置與盤活存量,從而助力銀行夯實經營基礎。新規也是政策組合拳的配套接續,有助於地產城投化債,強化AMC支持實體經濟。
AMC還需提升專業能力
作爲化險紓困的“國家隊”,中國信達、中國東方、中國中信金融資產、中國長城四大AMC隨着業務版圖的擴張,也一度累積了不少經營風險,近年來在監管指引下逐漸迴歸主業,在房地產、地方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當前重點風險領域發揮着重要作用。
有AMC高管此前在業績會上提到,不良資產行業進入第三個10年發展歷程,未來是一片藍海。比如,在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方面,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仍處於高位、關注類貸款規模快速增加,尤其城商行、農商行不良率仍然偏高,不良資產包批發轉讓需求較大;與國有大行和股份行的合作還可拓展至理財子公司以及表外業務等;同時,非銀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快速上升,房企紓困等方面也存在較大資金缺口。
不過,申希國等人提到,過去AMC遵行的不良資產業務相關政策制度,部分是在政策性時期和商業化轉型初期出臺的且較爲分散,缺乏統一的監管規定。同時,新的市場形勢也需要AMC發揮更大作用,新規有利於引導AMC專注不良資產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核心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
在介紹《辦法》內容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要培育AMC差異化核心競爭力,在發揮逆週期救助性功能,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中發揮積極作用。
爲推動AMC提升自身專業能力,除拓寬不良資產收購範圍外,《辦法》對AMC規範業務流程、強化風險防控,以及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強調AMC不得爲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不得爲各類機構違規提供融資,並要求AMC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構建權責明確、流程清晰、運行有效的審批決策機制,嚴格落實“評處分離”“審處分離”等要求,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辦法》還鼓勵AMC開展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的業務。前述金融監管總局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不良資產市場對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服務存在需求,爲充分發揮AMC在專業知識、人才隊伍、處置經驗等方面的比較競爭優勢,AMC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開展圍繞不良資產主業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高附加值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提高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質效。
在具體業務方向上,《辦法》在原有諮詢顧問、受託處置、託管高風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組成員的基礎上,首次提出擔任公司信用類債券受託管理人這一業務方向,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發揮積極作用。申希國認爲,這爲AMC提升服務水平、拓寬收益來源明確了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