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使用權社宅?賴正鎰:採70年地上權、建立退場配套,纔有誘因
全國商總榮譽理事長賴正鎰建議,政府要擴大社宅供給,照顧更多無自宅民衆,應可以嘗試評估推動地上權建物產權、且地上權存續年限至少70年的使用權社會住宅。圖/蔡惠芳
政府研擬推動「使用權社會住宅」的政策,提供民衆最短租期一簽20年,或採一次付清480萬元,並提供民間業者或金融保險業者保證租金收益率3~8%。全國商總榮譽理事長賴正鎰建議,政府要擴大社宅供給,照顧更多無自宅民衆,應可以嘗試評估推動地上權建物產權、且地上權存續年限至少70年的使用權社會住宅,並且吸引金融壽險業參與、建立建商的退場機制,對於民衆、參與投資的建商、銀行和政府,才能同時提供誘因。
他認爲,依目前研擬中的使用權社宅方案,「無土地產權、房屋產權的模式,完全不可行!」不會有人願意一次付480萬元、預付未來20年租金,所以,不會有建商會參與這個政策。
賴正鎰表示,政府要推動產權沒地又沒屋的使用權社宅,概念上簡單來說,就是最短租期20年的長租型社宅,付款方式是一次付清20年租金480萬元、或先付1筆權利金再按月支付租金達20年。由於沒地沒屋,民衆不能貸款,480萬要一次付清,對於65歲以上長者、或無自有住宅弱勢族羣,負擔相當沉重,市場接受度一定會相當受質疑。
賴正鎰表示,如果沒有市場接受度,就直接影響參與投資人的租金收益率,因此沒有建商會願意參與。
賴正鎰建議,政府正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除現有出租型社宅、包租代管之外,政府應推動擁有建物產權的70年地上權社會住宅,對於民衆、參與投資的民間投資人、銀行和政府,才能同時提供誘因。對於配合政府政策參與投資的投資人來說,政策一定要有配套。
首先,地上權土地存續年限最好不低於70年,且釋出價格應低於市價四成較有誘因。
第二,在銀行融資方面,不論成數、利率,都應提供優惠的配套。
第三,在租稅獎勵方面,政府應提供民衆六到七成房屋稅優惠;至於地租,也應依公告地價一定比例提供優惠租稅條件。
另外賴正鎰也指出,不論是使用權社宅、或地上權社宅,二者都沒有土地所有權,而且都必須在一定年限之後歸還給政府。在產權歸屬上,使用權社宅,是沒地、沒屋,只有使用權;地上權社宅,沒地、但有屋。
政府保證提供遠高於一般利率的一定租金收益率,還不足夠,若並且提供退場機制的配套,例如可參與REITs、再整包處分給需要長期穩定收益的金融保險業者、或基金,則誘因更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