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夜店撿屍辣妹 性侵丟後包河濱公園僅輕判
Uber司機夜店撿屍性侵後把人丟包獲輕判,沒賠5萬和解金檢方上訴,但遭高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擔任Uber司機的張姓男子3年前開車搭載一名酒醉的女子,竟利用對方喝醉不能反抗,將她載往河濱公園性侵後丟在路邊,一審考量張男認罪並與被害人以30萬元和解,依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月徒刑,檢提上訴斥責他爲求輕判假意和解,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
高院認爲,檢察官依被害人請求提起上訴,指責張男未依和解筆錄內容履行,但張男表示因經濟困難,一時之前無法拿出這麼多錢,已匯款25萬元,雖尚餘5萬元未給付,但無從據以推認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際,虛以委蛇爲之,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難認有據。
2019年8月9日凌晨,張男開車行經臺北市鬆壽路一家KTV附近,被害人搭上他車後,向張交代目的地,隨即因酒醉昏睡,張男將車子開往河濱公園停車場內,鑽入後座對被害人性侵,得逞後,將被害人移到路旁,駕車離去。
一審臺北地院考量張的犯行,與事前謀劃恣意踐踏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窮兇惡極之徒有別,加上他與被害人和解,科以最輕刑度仍嫌過重,予以減輕,輕判1年8月,檢方提上訴,二審高院駁回、仍判1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