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人妻被抓包綠帽夫怒告 小王竟辯稱「互相取暖、安慰」

(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阿家與小琳2人2007年結婚並育有小孩,去年阿家發現小琳竟與阿亮外遇,因此開始拍照蒐證,拍到2人牽手、撫摸等等行爲,且2人有合意性交的狀況,嚴重侵害原告婚姻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法院審理後判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小琳於民國96年間結爲夫妻,並陸續生育子女,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竟與小琳爲合意性交、牽手、撫摸等等行爲,2人已發展爲親密同居伴侶,原告爲此精神痛苦至深等語,依侵權行爲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提出事證不爭執,也對與小琳2人間於112年農曆年後,有男女交往、聚餐逛街、合意性交(1次)、牽手、撫摸之事實,亦不爭執,惟非穢亂,亦無同居,乃2人惺惺相惜於各自的婚姻關係均遇挫折,方爲互相取暖、傾訴、照顧、安慰,被告仍希望近乎10年不與小琳交談之原告,能夠成立和解,但是被告實不便出具悔過書。

法官認爲,被告明知小琳爲有偶之人,仍與小琳爲交往,且此男女間之交往系情愛流露、期待相約、共享纏綿,彼倆交往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友誼,明顯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嚴重破壞原告與小琳婚姻共同生活之基礎,則原告主張其遭受被告侵害且被告所爲系不斷地加深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爲有根據。

被告執意侵害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人格法益,情節核屬重大,被害人即原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爰認原告依侵權行爲法則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40萬元爲允當,逾此範圍,則無從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