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放養申報了嗎? 勿忽視自身權益
農委會28日呼籲養殖漁友,2021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以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並利產業復養。
農委會表示,我國經常有颱風、暴雨或低溫寒害等天然災害發生,造成養殖漁業損失。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該會訂有「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其規範養殖漁民應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或其他依法許可文件,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倘放養申報項目資料有異動時,隨時主動向公所辦理放養異動申報,始符合救助資格。
農委會指出,如養殖漁民未辦理申報,倘遇天然災害時,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不予救助,提醒養殖漁民務必依限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農委會說明,我國大宗養殖魚種多於清明過後陸續放養,養殖漁民主動申報養殖放養量除有助於掌握養殖生產動態資訊外,亦可作爲漁政管理及產銷決策參考。
農委會再次強調,放養申報資料除保障申請災害救助權益外,更爲政府核發養殖水產品輸外之魚貨衛生(來源、產地)證明、大宗養殖魚種計劃性生產產銷調節優先對象,及推展擬定養殖漁業政策及輔導措施等重要參考依據,養殖漁民如未辦理放養申報或放養登記,未來政府將降低相關補助或收購標準,或將不核發相關產地證明文件,提醒漁友儘速辦理放養申報,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