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平臺爆雷,代言明星僅退代言費夠嗎
編者按:明星代言的網貸平臺“爆雷”事件屢見不鮮,致使許多出於對明星信任、喜愛的普通投資者遭受損失,明星是否要對此承擔責任?
王寶強、董成鵬(大鵬)、郎朗……曾代言過爆雷網貸平臺的明星,銀保監會喊你們退廣告費、代言費了!
在銀保監會近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樑濤表示,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國際金融報》記者依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有20多家網貸平臺與數位明星、公衆人物有過合作,不少娛樂明星以“首席體驗官”或“形象代言人”或入股的方式,曾爲網貸平臺“站臺”。
當網貸平臺“爆雷”後,曾經合作過的明星需不需要擔責成爲各界關注的話題。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鞠秦儀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如果明星作爲平臺代言人,在明知網貸產品虛假宣傳或者自己根本沒使用過相關產品的情況下而直接代言宣傳的,那麼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權責任。
1 銀保監發聲追繳明星代言費
發佈會上,樑濤披露,截至3月末,存量業務尚未清零的停業網貸機構1387家,未兌付借貸餘額7161億元,比去年末減少79家、1046億元。
其中,對已立案的999家機構,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引入徵信系統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提高追償專業化水平。
此前的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佈公告稱,部分網貸機構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衆人物作爲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國際金融報》記者依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有20多家網貸平臺與數位明星、公衆人物有過合作。自2014年以來,先後有e租寶、中晉資產、理想寶、88財富、團貸網、網利寶、愛錢進、有利網等網貸平臺爆雷,牽涉其中的明星包括黃曉明、范冰冰、汪涵、杜海濤、王寶強、郎朗、楊迪等人。
隨着網貸風險的暴露,曾代言了網貸平臺的明星,多次因被網貸投資人催債而登上微博熱搜。2020年7月,知名主持人汪涵、杜海濤和國乒主教練劉國樑因曾合作的網貸平臺逾期不能兌付而備受關注。
對此,汪涵團隊迴應稱:汪涵曾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代言“愛錢進”App。因涉及代言類產品合作,在合作開始前,汪涵和法務團隊嚴格履行了廣告法和其他相關規定明確的代言人應盡義務,對平臺資質、業務的真實性等進行了覈實。汪涵本人在代言前也體驗過該產品才簽署合作協議。對廣大用戶遭遇兌付困難,汪涵團隊感到痛心並致歉,聲稱2018年底代言已結束,汪涵本人及團隊一直在聯合相關部門、督促平臺解決問題,希望能幫大家減少損失。
此前,“九球天后”潘曉婷因曾經代言“中晉系”產品被受害人起訴,要求賠償。然而,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未支持受害人訴訟請求。裁判文書顯示,在“中晉系”爆雷後,潘曉婷已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所有代言費。
2 代言明星該不該擔責?
實際上,普通民衆會因明星代言去投資網貸產品。不少投資人曾通過微博表示,是看到明星“背書”才投的網貸平臺。有投資人曾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選擇明星代言的網貸平臺,一方面是覺得平臺請得起明星代言至少顯示了平臺的實力,短期內應該不會出問題;另一方面,明星選擇代言這家網貸平臺,至少說明明星對這家網貸平臺有過盡調,所以綜合考慮才作出的選擇。
然而,有網貸從業人員並不贊同上述觀點。他曾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明星對平臺並不十分了解,平臺員工都不見得對自己的平臺有多瞭解,商業合作很多時候都是衝着商業利益去的。早前,很多問題平臺在明知平臺已經暴露出危機時還花錢請明星並大肆宣傳,其目的就是想通過明星吸引投資以填補資金漏洞。
那麼,在平臺出問題後,合作過的明星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車寧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明星代言網貸金融產品是商業行爲,需要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明星違背相關義務後,要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違法所得將被沒收,還會被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按照刑法相關規定,網貸平臺被認爲是犯罪的,相關費用還會被認爲是違法所得進行追繳。”
記者注意到,2015年新修訂的廣告法對明星代言宣傳擔責、虛假廣告的界定進行了明確規定廣告法指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或證明。代言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曾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的,三年內禁止代言。
此外,部分地方的金融行業組織也對廣告代言提出了自律約束。2018年3月發佈的《廣東省金融業務廣告宣傳行爲自律公約》要求,各企業、機構對於明星、名人代言,應當注意措辭和表述,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應誤導金融消費者。
鞠秦儀律師認爲,此前明星代言的網貸“爆雷”事件屢見不鮮,致使許多出於對明星信任、喜愛的普通投資者遭受損失,明星是否要對此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可以分爲兩個層面來看:第一個層面,如果明星作爲平臺代言人,在明知網貸產品虛假宣傳或者自己根本沒使用過相關產品的情況下而直接代言宣傳的,那麼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權責任。
另一個層面,對於一些“爆雷”被刑事立案處理的網貸平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如果明星明知P2P平臺存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然爲其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依據刑法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鞠秦儀律師指出,明星作爲代言人,如果明知平臺涉嫌犯罪仍然予以代言以招攬客戶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簡言之,依據現有的法律,明星是否能被追責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主觀上對於平臺的認知情況,當然,這種認知情況也有賴於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調查和判斷”。
不過,車寧認爲,在對明星代言進行處理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難點,最核心的是如何判定其“明知或應知”,這在不同個案中有不同執行方式。後續需要出臺統一、執行性強的細則,提升執法司法的權威性,更大程度上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3 “三看一防止”避開金融陷阱
監管機構也多次提示廣大消費者理性看待明星代言。今年4月22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佈2021年第二期風險提示,提醒金融消費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實防範金融陷阱。
銀保監會稱,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性高、專業性強,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辨別代言產品資質、不瞭解產品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目前,明星爲各類互聯網平臺或金融產品代言種類繁多,常見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種:
一是爲P2P平臺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臺爆雷,導致參與者資金受損。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資的產品。如“中晉系”集資詐騙案已導致萬餘名投資者遭受資金損失。
三是爲互聯網金融平臺代言。網絡平臺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風險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問題,消費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風險告知事項。
四是爲金融產品、平臺站臺。如“泛亞有色”曾邀請某學者出席活動,利用名人光環對公衆造成消費誤導。
五是爲銀行保險機構某類產品或整體品牌代言。如明星擔任銀行信用卡推廣大使或宣傳大使。
此外,部分粉絲無底線追星,爲明星集資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爲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導致一些集資亂象。還有的利用名人效應過度營銷宣傳誘導過度消費和超前消費,有可能引發過度負債、暴力催收等問題。
對於消費者應如何避開金融陷阱,銀保監會建議,應做到“三看一防止”:一看機構是否取得相應資質;二看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不輕信高回報無風險等虛假宣傳;四要防止過度借貸,理性看待借貸消費、理財投資等廣告宣傳,保持理性金融觀念,不盲目跟風消費、借貸和投資。
對於普通消費者或者投資者,鞠秦儀律師提醒道,無論是購買網貸平臺產品還是購買貴重消費品、投資其他理財產品都不能盲目地信任所謂的明星代言人,不能輕易聽信廣告宣傳中的描述和許諾,擦亮自己的眼睛,謹慎參與,才能牢牢守住自己的錢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