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貞聲請撤銷緩刑 臺南高分院裁定駁回 不得再抗告
國民黨臺南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遞狀聲請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15日被臺南高分院裁定抗告駁回且不得再抗告,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國民黨臺南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僞造文書案被宣告緩刑,儘管已完成登記,但因受限今年6月修訂的《選罷法》排黑條款,恐影響參選資格。日前她委託律師向臺南地檢署遞狀聲請拋棄緩刑改易科罰金,經檢方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被駁回後,檢方提起抗告,15日再被臺南高分院裁定抗告駁回且不得再抗告,全案確定。
高分院認爲,王家貞於6月2日已依原確定判決諭知的緩刑條件向公庫支付10萬元,自無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附條件緩刑的負擔情節重大情形;檢察官並未提出王家貞有何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的情事,且也無該條所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的情形。
高分院還說,關於緩刑宣告與否,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於裁判時依職權裁量的事項,並非受刑人有選擇緩刑與否的權利,除有刑法第75條第1項或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的原因外,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並無重新選擇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的權利;受刑人是否有續行接受原確定判決緩刑拘束之意,或同意執行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非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之事由,因此抗告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