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赴考紀會遞陳情書 署名「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

記者陳佳雯/綜合報導

法院長王金平上午出席國民黨考紀會,向考紀會遞交一份聲明,並向考記委員說明狀況,即離開黨中央

以下是聲明全文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及主席認爲金平涉及司法關說一事,金平特說明如下:

一、 有鑑於檢察機關濫權上訴,以致案件拖延,當事人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毀滅難以挽回。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爲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之問題,立法院 於審查今(10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 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爲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 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僅是按此決議之提醒,並非所謂的司法關說。

二、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 1項規定,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分只限於貪瀆案件,本件不是貪瀆案件,特偵組並無調查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的行政監督權限,僅限於監督該檢察署,對於其他機關,並沒有行政監督權,亦即最高法院檢察署對立法院並無行政監督權。特偵組在未傳喚本人說明的情形下, 趁本人出國期間,片面召開記者會指控本人的電話通話系屬關說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檢察總長既對立法院無調查權,又無行政監督權,何能認定金平打電話是行 政不法?更何況金平僅是依立法院之決議來提醒,並無不法可言,足見特偵組檢察官並未遵守上開法律規定的分際實屬濫權。

三、憲法第12 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條也規定,監察通訊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故泄漏或交付違法監察通訊所得的資料,法律亦明文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國已通過人權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本次特偵組提供監聽資料,顯然違法又違憲,對我國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傷害。依據「毒樹果實理論」,非法手 段取得的證據,不能被採認,特偵組知法犯法,有強入人罪之嫌,因此輿論迭有批評形同政治偵搜,對身爲執政黨本黨的名譽更是一大傷害。

四、 對於檢察總長所率特偵組違法亂紀在先,踐踏法制無權越權的片面認定關說,造成各界誤解,金平深表遺憾。金平從政以來,在國會之所作所爲向來可受公評。 身爲本黨的從政黨員,不論黨遇到多大的挑戰和險阻,金平始終與黨同舟共濟,不管本黨執政或在野時,無時不爲本黨着想,使黨的政策得以推動,沒有功勞也有苦 勞,斷無損害黨之聲譽綜上,金平並無關說,也無違反黨之紀律,並未觸犯黨章,亦無「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所規定的違紀行爲,尚請明鑑。

陳述人中國國民黨永久黨員王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