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平臺得負連帶責任
立委賴瑞隆13日召開「網路廣告充斥釣魚詐騙,政府打詐還缺關鍵角色」記者會,呼籲數發部應爲網路平臺機關,並要求未來刊登網路廣告須實名制。(陳君瑋攝)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打詐三法」,其中《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除了通過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規範,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且平臺業者若違規刊登恐有連帶賠償責任。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認爲,政府應在1個月內主管網路平臺詐騙的專責機關,並制定臺灣版《數位服務法》。
據統計,2年多來,投資詐欺件數達7614件、金額上看38.4億元,佔所有詐騙金額的一半,相比其他小額詐騙金額非常可觀。行政院長陳建仁昨日表示,本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
本次草案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爲的類型,以及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且前述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草案也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6類廣告行爲,包括使人誤信經覈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爲;爲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5款相關的不當推介行爲。
不過,賴瑞隆認爲,當前網路平臺詐騙尚無專責主管機關,行政院應制定臺灣版《數位服務法》,要求網路平臺落地、落實廣告實名制、建立檢舉下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