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打詐再出招 網路平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圖/魏喬怡)

詐騙集團囂張連金管會的名都敢冒用,金管會加大力度修法打詐!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13日宣佈修《投信顧法第70條之一》,對廣告刊播者提出六大禁令,像是不能保證獲利、冒用名人招攬投資等;對Google、Meta(臉書母公司)等網路平臺業者則有五大義務,還明定網路平臺提供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此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就可上路。

高晶萍表示,金管會送行政院修《投信顧法》主要是新增70條之一,有兩大重點,一、明定非屬合法投信顧業者,不得從事投信顧或全委投資的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

非屬投信顧業者,爲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禁止六大刊登行爲,包括一、使人誤信經覈准經營特許業務,二、從事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爲,三、爲保證獲利的表示。四、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做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最後則是,與前五項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爲。

其次,要求網路平臺業者五大義務,一、網路投資廣告需實名制;二、非合法者禁做特許業務廣告;三、投資招攬廣告審查的六大禁止行爲;四、加強網路平臺業者事前審查和事後下架機制;五、明定平臺業者損害賠償責任。

此次修法也要求,網路平臺業者刊播廣告時,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訊息,若平臺業者有違反規定,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高晶萍指出,修法有四大效益,可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促使平臺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職責,加強事後對不實廣告下架機制,及可從源頭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高晶萍也指出,據金管會統計,有關民衆對金融詐騙的陳情,前年有439件、去年636件、今年前3月則有131件較去年同期181件,已有減少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