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專騙老年人個人信息!街頭贈送小心有詐→

陌生人在街頭贈送小禮品

可能許多人都碰到過

其中

一些是各類宣傳、促銷活動

而有些情況大家務必要注意

尤其是老年人更須提高警惕

今年6月

四川遂寧市城區有人在街頭

以贈送小禮品爲幌子

騙取老年人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

隨後被遂寧船山公安抓獲

他們到底做了什麼違法犯罪的勾當?

案件回顧

2024年6月,遂寧市公安局船山區分局接到羣衆報案稱,有人正在街頭向路過的老人贈送小禮品,很多老年人把自己的手機遞給送小禮品的兩名男子操作,行爲十分可疑。

分局網安大隊和凱旋路派出所攔截下一臺可疑車輛,車上坐着的正是羣衆舉報的兩名可疑男子。在對這臺車進行檢查時,民警發現車內有簡易貨架和大量用於街頭贈送的小禮品,包括衛生紙、麪條、小包等,還有幾個回收廢舊手機的廣告牌。網安民警判斷可能是通過這種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專門騙取老年人手機號、個人信息以及網絡權限的違法犯罪團伙,遂將二人帶回調查。

經查,兩名男子自6月以來,在遂寧市船山區和安居區老年人時常聚集的市場、廣場、公園等地擺設流動攤點,對老年人謊稱關注一個微信公衆號、幫店鋪點個贊等,就可以領取一份小禮物,騙取老年人手機進行操作。

船山公安網安大隊長李波介紹,“有不少老年人不懂手機操作,或者爲了圖省事,會直接把自己手機交給這兩名男子進行操作,他們用老年人手機撥打自己的電話,從而獲取到老年人的手機號,再把號碼發送到他們的‘工作微信羣’,羣裡有專人接單,用老年人的手機號註冊各種購物、餐飲、酒店類APP賬號之後,兩名男子再把老年人手機獲取的對應驗證碼發給接單人員開通賬號,最後刪掉驗證碼短信讓老年人無跡可尋,整個過程就兩三分鐘,而老人的手機號碼在不知不覺中就被開通了很多APP網絡賬號。”

通過進一步審訊發現,兩名男子只是一般的“地推”人員,負責在街頭以贈送小禮品來誘騙老人獲取他們的個人信息,而“背後”還有一夥人。那麼,這夥人用別人的手機註冊開通各種APP用戶,到底有什麼目的呢?

經深入偵查發現,這是一個專門從事“刷量控評”的“網絡水軍”違法犯罪團伙,他們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利用老年人的手機號碼以及個人信息在網絡平臺開通賬號,這些大量的新用戶、新賬號就是平臺裡的商家用來“刷量控評”,以達到虛假評論、虛假宣傳等非法目的,且涉案賬號多、非法獲利金額大,危害極大。

爲了徹底打掉這個違法犯罪團伙,分局成立專案組對他們的“背後”展開全面偵查,共梳理出8名嫌疑人。他們每完成一批刷單刷好評的業務,餐飲、酒店等商家就會對他們進行返利,商家以此提升知名度、搜索排名推薦等情況,這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更是嚴重侵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在全面掌握主要嫌疑人信息後,專案組立即展開收網行動。6月下旬至7月底,8名“背後”人員陸續被抓獲歸案。共查扣手機15部、電腦13臺及作案使用的各類非法軟件,查明涉及公民個人信息10萬餘條,涉案金額200餘萬元。目前,公安機關已經聯繫相關部門對接相應APP網絡平臺,處理該案中涉及到的虛假問題,10名涉案人員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近年來,公安機關網安部門開展“淨網”系列專項行動,持續對“網絡水軍”相關違法犯罪依法開展偵查打擊。然而,受“流量經濟”“粉絲經濟”等因素影響,“網絡水軍”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仍屢打不絕、屢禁不止。有的“網絡水軍”爲養號牟利,通過發佈違法有害信息“造熱點”“蹭熱點”,意圖操控或擾亂網上輿論秩序;有的利用炒作負面信息實施敲詐勒索,侵害羣衆合法權益;有的非法提供有償刪帖和刷量控評炒作服務,破壞市場經濟和社會管理秩序。

在此,公安機關鄭重提醒,“網絡水軍”活動涉嫌非法經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等犯罪,僱傭、從事、參與“網絡水軍”違法犯罪活動的相關企業和人員,必將受到法律懲處。受“網絡水軍”非法侵害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羣衆,一定要嚴格保護自己的手機號碼,切勿因爲貪圖蠅頭小利,將自己手機交給陌生人操作。

法律小貼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①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③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④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來源丨公安部網安局

編輯:李宏瑩

主編:陳友海

編審:張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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