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常態 股價期貨課交易稅十萬分之二 未定落日
▲股價類期交稅維持十萬分之二,對交易人來說,不只成本可控制也大鬆一口氣(圖/資料庫)
行政院日前核定自明(108)年1月1日起,期貨交易稅條的股價類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爲「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時間。
財政部說明,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鑑於期貨交易所的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爲我國期貨交易稅稅收之主要來源,爲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行政院覈定其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自102年4月1日,由十萬分之四調降爲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再考量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併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再報經行政院覈定自105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維持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爲十萬分之二。
財政部表示,經參酌金管會意見,並評估徵收率十萬分之二實施後,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量成長顯著且市場結構改善,因此爲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併兼顧財政需要,報經行政院覈定自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爲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