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開發!張麗善胞弟張啓盟違反水土保持法 判6月徒刑
張啓盟及其妻違反水土保持法遭檢舉,2022年1月驚動3名監委南下實地調查。(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長張麗善胞弟張啓盟、弟媳婦陳安妮2022年遭檢舉濫墾斗六市咬狗段山坡地及擅自違法周邊開發3筆國有地,雲林地方法院今(29日)判決張啓盟夫婦違反水土保持規定致生水土流失罪,財團法人中華水土保持學會鑑定指出,本案雖然有致生水土流失,但因爲農路偏遠、用路人少,路上淤積土石量也不是很大,並未達到緊急處理的規模,實害輕微,法官均依《水土保持法》判處2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2萬元及10萬元。
至於檢察官主張被告張啓盟、陳安妮在鄰近3筆國有土地擅自違法開發,法院認爲並不能排除有部分可能是因爲張、陳開發自己的土地,導致土石崩落到鄰地;有部分則可能因爲地界不清楚,張、陳並沒有越界開發的故意,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法院無法認定被告張、陳這部分的犯罪。全案仍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啓盟是斗六市咬狗段A、B、C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陳永裕(張麗善之妹婿)是同段D、E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張麗娟(張麗善胞妹)是同段F、G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安妮系同段H、I、J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同段K、L、M地號土地爲國有土地。
張啓盟於2018年1月3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咬狗段A、B、C地號土地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縣政府同年3月30日覈准農業整坡作業1.98公頃,整地作業僅爲移除既有竹及雜木等之植物,未覈定修築農路、施工便道、平臺或任何挖填土方行爲。
陳安妮經陳永裕、張麗娟同意,以咬狗段D、E、F、G、H、I、J地號等7筆土地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名義,2018年11月28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該7筆土地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縣府同年12月26日覈准農業整坡作業1.98公頃,整地作業僅爲移除既有竹及雜木等之植物,未覈定修築農路、施工便道及平臺行爲。
判決書說,張啓盟、陳安妮申請的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於2020年1月間未完工而失效,在施工期間、失效期間,僱用不知情的工人在咬狗段A、B、C、D、E、F、G、H、I、J地號等10筆土地開挖整地、改變地形、闢建便道、平臺,導致土石流失、崩落、淤積至相鄰之咬狗段K、L、M地號土地,且致土石沖刷、淤積至道路等情形,而生水土流失。
判決書指出,張啓盟及陳安妮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罪,法院也囑託財團法人中華水土保持學會進行鑑定,認定張啓盟及陳安妮未依照覈定計劃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於簡易水保書失效後,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劃,繼續在10筆土地開挖整地、改變地形、闢建便道、平臺等違法開發並導致水土流失。
判決書說,法院考量被告張、陳本案違法開發的面積廣大,嚴重影響山坡地的水土保持,不過他們坦承犯罪,而且財團法人中華水土保持學會鑑定結果指出,本案雖然有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但因爲農路偏遠、用路人少,路上淤積土石量也不是很大,並未達到緊急處理的規模,實害輕微。
法院說,本案10筆土地目前皆已經完成違規改善,咬狗段D、E、F、G、H、I、J地號等7筆土地部分,張啓盟、陳安妮共同負擔205萬元。至於國有地K、L地號部分,由雲林縣政府花費約385萬1完成代爲履行工程,但張、陳認爲此部分水土流失與國有財產署原先之管理責任有關,雙方就責任比例有爭議所以還沒有支付費用,鑑定人也表示因爲欠缺資料,難以判斷雙方責任的輕重比例。
雲林地院表示,張、陳請求緩刑宣告,但法院認爲2人犯行導致水土流失,影響公共安全,且並未盡力完全回覆危害,認爲本案不應該宣告緩刑。
本案遭檢舉期間,前立委蘇治芬2022年1月間在臉書貼文「下架張家」並質疑張啓盟侵佔國有地及濫墾山坡地,監察委員林盛豐、賴鼎銘、林鬱容該月南下斗六咬狗段調查雲林縣長張麗善胞弟張啓盟是否涉侵佔國有地及開墾,而引發政治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