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被拖吊 北市男坐拖吊杆耍賴 下場更慘

前年新北市郭姓男子因紅線違規停車,警方將他的車以拖吊車拖吊夾擡起欲移往拖吊場,他站立及蹲坐在拖吊車拖吊杆,最高法院將他判處拘役30天確定。(示意圖/shutterstock)

前年新北市郭姓男子因紅線違規停車,警方將他的車以拖吊車拖吊夾擡起欲移往拖吊場,他站立及蹲坐在拖吊車拖吊杆遭檢方起訴,一審認爲他只是消極行爲判無罪,二審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將他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他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郭男2020年9月9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段前,因其所使用營業小客車在紅線違規停車,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依法執行拖吊勤務,將違規停放小客車後輪架上輔助輪,前輪則以拖吊車拖吊夾擡起,欲將該車移置車輛保管場代保管。

郭男發現車輛遭拖吊,竟接續站立、蹲坐在上開拖吊車拖吊杆及躺臥於地雙腳置於拖吊杆上,而以此施加物理上有形力之強暴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違規停車拖吊之職務。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爲,郭男的消極行爲並未致員警受有暴力對待或心生恐怖,難認有何對在場執行職務之員警施強暴或脅迫之舉措,二審認定郭男任意站立、蹲坐、雙腳置於拖吊工具阻止公務執行,對國家公權力之妨害非輕,判處拘役30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