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經營、不合理低價遊……文化和旅遊部發布典型案例→

2024年,文化和旅遊部部署開展旅遊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地聚焦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遊”等突出問題,集中查辦了一批旅遊市場案件,有力維護了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一: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2月,雲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已被吊銷的情況下,接受組團社委託,接待41名旅遊者赴昆明、大理、麗江旅遊,安排導遊張某提供導遊服務,並將麗江段旅遊行程接待業務委託給麗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麗江市文化和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4年1月,郝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萬人自制豬頭肉、休閒樂購一日遊69.9元”的旅遊產品,並進行宣傳、招徠,組織45名旅遊者赴平遙旅遊。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壽陽縣文化和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2024年3月,湖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寧鄉分公司以699元/人的團費招徠18名旅遊者參加“秀美湖北,情迷恩施”5天4晚旅遊活動,向旅遊者隱瞞行程中包含購物店和自費旅遊項目的情況,並以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標準向地接社支付費用,以此獲取差價利潤。在旅遊行程中,地接社委派的導遊安排旅遊者前往某特產綜合超市購物,並另行收取499元/人自費旅遊項目費用。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寧鄉市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5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龍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24年3月,重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遊者參加“重慶武隆四天三晚遊”。在實際行程中,導遊李某某根據該旅行社的指令,在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將旅遊者帶入約定行程以外的購物場所進行購物。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重慶市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對當事人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暫扣導遊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未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24年2月,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遊者參加貴州5日遊。在旅遊行程中,該旅行社安排導遊舒某某將旅遊者帶入約定行程以外的購物場所進行購物。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安順市文體廣電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5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鄒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王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未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24年2月,西安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受江西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託,接待11名旅遊者參加“年味西安雙飛五天遊”,兩家公司就該團隊具體行程安排以書面形式進行了確認,約定行程無購物。行程中,導遊楊某某按照西安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碑林第一分公司負責人周某的要求,將旅遊者帶入某玉器店進行購物。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西安市文化和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業整頓5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遊證5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案

2024年3月,秦皇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發佈出境旅遊產品,並組織旅遊者參加“泰新馬10日遊”“2024港澳廈門桂林張家界長沙專列15日”旅遊行程。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秦皇島市旅遊和文化廣電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2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案

2024年3月,山東某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發佈“【五國自駕】中國老撾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出境旅遊產品,以23999元/人的價格招徠旅遊者。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濟南市文化和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5日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霍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2024年1月至2月,新疆西部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接待旅遊者參加喀什—伊犁旅遊活動,使用的車輛不具備相關營運資質。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肖某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案

2024年2月,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委派矯某某擔任旅遊團隊導遊。因旅遊者未在行程約定的購物店購買推薦商品,無法獲得購物提成,矯某某使用帶有侮辱性、威脅性的語言強制旅遊者購買烤鴨。矯某某的行爲違反了《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對矯某某作出罰款5000元、暫扣導遊證90日的行政處罰,對該旅行社作出責令停業整頓90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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