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4000元!無良男私運營建廢棄物 偷偷倒進祖母土地

南投縣吳姓男子將清理廢棄物,載運到祖母土地傾倒,獲利4000元,遭法院重判1年6月徒刑。(王煌忠攝)

南投縣吳姓男子僅因缺錢,將受託清理營建廢棄物及廢棄木材隔板,載運到南投縣中寮鄉祖母所有的土地傾倒堆放,總計2次賺取4000元,遭警方循線查獲,一審法官認吳男甫因《廢棄物清理法》經法院判刑確定,仍不思悔改,重判1年6月徒刑,吳男不服上訴,遭二審駁回,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明知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2023年以每車次2000元代價,駕駛自小貨車,受託到南投縣南投市1處社區,清除載運廢棄營建廢棄混合物及廢木材隔板等裝潢廢棄物,運到不知情祖母所有坐落南投縣中寮鄉土地傾倒、堆置,共計2車次不法獲利4000元。

一審法官審酌,吳男2023年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法院判處1年1月徒刑確定,竟不知悔改,再度非法清理廢棄物,完全欠缺法紀觀念及環保意識,行爲實屬可議,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判1年6月徒刑,不法所得4000元沒入。

吳男主張,因家裡有工作能力的只剩下自己跟媽媽,弟弟有重大傷病卡沒辦法工作,當初是因爲弟弟要看醫生,奶奶也臥病在牀,情急之下需要用錢,所以才又去做這個工作,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臺中高分院審理,吳男在本案宣判前曾受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尚未執行完畢,依法不能爲被告緩刑之諭知,故吳男上訴請求給予緩刑宣告,實無理由。而吳男上訴意旨對原判決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爲無理 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