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錄取非簽不可 長榮航空要求到職先簽「奴工條款」

▲空服員經常面臨超時工作問題。(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長榮航空日前招募400名空服員,公司要求錄取的員工須簽署被稱爲「奴工條款」的《勞基法》第84-1條同意書,對此航空公司表示,航空業屬於24小時運作的交通運輸事業長程越洋航線動輒飛行12小時,超過勞基法工時上限必須藉由勞基法84-1條例外允許,因此纔會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

報考者媒體投訴,先前華航就是要求空服員簽署《勞基法》第84-1條同意書,纔會引發罷工,如今長榮卻在招募公告要求錄取者必須簽署同意書才能上機,等同強迫簽約非常不合理,對此勞動官員表示,航空公司的行爲並無不妥,勞工前往應徵若清楚這些資訊,可自行決定是否應徵。

長榮航空也發表聲明,目前簽署的是新版84-1條工作契約書,已經依照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審覈基準當局報備,符合職業工會的訴求並無不妥,公司進一步強調,在召募時曾經主動告知新進員工必須簽署這項同意書,提供有心報考的人士能夠先行評估是否前來應徵,屆時也會針對新的空服員詳盡說明簽署條款的必要性,並且給予充分的審閱時間

對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產業工會質疑,84-1條款雖然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但報考者爲了得到工作幾乎都會簽署,空服員拿到契約書很難在應徵審閱期看出是否具有問題,勞動部不應該將簽署同意書的權利交給僱主與勞工,而是僱主與工會協商制定合適的版本之後,再讓勞工簽署,避免僱主單方面制定勞資條件讓員工權益受損,導致罷工事件再次重演

《勞基法》第30條明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至於「延長工時」部分,《勞基法》第32條規定除非經由工會同意,僱主不得延長工時,即便延長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時1個月內不得超過46小時。「例假」部分依照第36條規定,勞工每7天至少要休息1天,其他特殊節慶根據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不過上述規定在《勞基法》84-1條完全被排除。

《勞基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爲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