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購物,也能七天無理由退貨?

近日,消費者李女士在某商場購物時,由商家介紹,通過商家的微信小程序從外地購買了一個價格3200元的女士牛皮手提包。到貨後,李女士發現實物與當初看到的照片差異較大,遂要求商家退貨。

但商家認爲,李女士在購買該商品時,提前看過商品照片並已確認,商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因此不能爲其退貨。李女士便向當地消協組織投訴,經過消協工作人員調解,商家同意在扣除運費後爲李女士全額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趙承霞律師表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李女士購買的手提包不屬於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消費者李女士購買了商家通過網絡銷售的手提包,依法有權在收到手提包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商家不能以手提包沒有質量問題爲由不爲李女士退貨,李女士只要保證退貨的手提包完好,並且承擔退回手提包的運費,商家就應當依法如期返還李女士支付的商品價款。

(大衆日報·大衆新聞客戶端記者 王鶴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