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過的商品能“7天無理由退貨”嗎?楚雄牟定法院審理了這起糾紛→

商品用過了還能“7天無理由退貨”嗎?買家退貨退款後,爲了67元貨款,店家與買家對簿公堂。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網購糾紛案件。

買家退貨起糾紛,雙方對簿公堂

近日,楊某在朱某的網店購買男褲,金額爲67.98元,簽收後以不滿意商品爲由向平臺申請退貨退款。

朱某查驗退貨快遞時發現,商品已被穿過且污漬明顯、無法二次銷售,便退回快遞,並將情況告知楊某。之後,楊某仍向平臺申請“僅退款”並操作成功,朱某遂將楊某起訴至牟定縣人民法院。

因金額較小,牟定縣法院速裁團隊有針對性地向雙方解釋了某購物平臺的交易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釐清雙方的權益和義務。通過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共識,被告楊某退回原告貨款67.98元及快遞費,矛盾至此化解。

“7天無理由退貨”也要遵循規則

法官提醒,隨着網絡時代的發展,網絡購物已經成爲大衆化的生活方式,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則是不少消費者從實體店購物轉戰網絡購物的一大“定心劑”,雖然這個制度爲消費者在網上下單時提供了一道保障,但不代表消費者可以任意退貨,消費者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那麼,如何認定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是完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爲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爲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另外,所有商品都能七日無理由退貨嗎?其實並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同時,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七條,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 林舒佳 通訊員 田園

一審 熊波

責任編輯 易科彥

責任校對 呂世成

主編 何曉宇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