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要求世豐電力提出環現差報告 居民告環境部行政訴訟吞敗

世豐電力公司規劃在花蓮縣豐坪溪設置攔河堰,蓄積引流溪水至電廠,但2009年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後遲未動工,預計2020、2021年才施作土建工程,居民及地球公民基金會認爲環境部未再要求世豐電力提出環現差報告,怠於執行職務,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居民及基金會敗訴,可上訴。

世豐電力預計在豐坪溪上游河牀興建攔河堰,經約3000公尺的導水隧道引水至太平橋上游2公里處的露天式發電廠;開發計劃1999年時經環保署(環境部前身)審查,有條件通過環評報告,但世豐電力隔年取得開發許可後,卻超過3年未動工,也沒有提出環現差報告送環境部審查,花蓮縣政府認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60萬元罰鍰。

居民及基金會認爲,世豐電力完成環現差報告,也經環境部審查通過,花蓮縣政府2011年同意繼續開發,但世豐電力仍遲遲未開發,反而預計於2020、2021年纔開始施作土建工程,已逾2009年環現差報告10幾年,依環評法應再提出環現差報告,環境部卻疏於要求世豐電力再提出環現差報告審查。

居民向環境部提出公民告知函,但環境部回覆指出,世豐電力已於2009年提出環現差報告並經審查通過,沒有再行提出的依據,居民認爲環境部怠於執行職務,依環評法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環評法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說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爲時,應提出環現差報告。

北高行認爲,世豐電力通過環評後,2004年10月底申報開工,因違反環評法規定而停工,並於2009年提出環現差報告經送審通過後,再於2012年1月底復工,期間雖進度緩慢,僅進行周邊次要工程,但概念上2004年10月底就已實施開發行爲,無從樹立斷點重新起算3年,而要求世豐電力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

法院調查歷次環評、環現差報告等,與後來環境現況的差異條件,認爲沒有達到已對環境有顯著重大變化,環境部就世豐電力是否應提出環現差報告有裁量空間,認爲環境部處分沒有違誤,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判決居民及基金會敗訴。

世豐電力公司被居民認爲未再度提出環現差報告,環境部怠忽執行職務而提行政訴訟,北高行今判居民敗訴。圖爲部落青年聯盟與環團抗議世豐電力記者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