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者最重可封網 網路平臺限24小時下架詐騙廣告

數發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數發部日前預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要求網路廣告平臺若被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應於24小時內下架處理。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條例)正式施行後,數發部也正在進行多項子法草案的法制作業。依照防詐條例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爲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數發部表示,爲避免詐欺危害持續擴散,並參酌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要求網路平臺業者於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爲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訂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之期限爲通知到達之時起24小時。

也就是,網路平臺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爲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爲24小時。

平臺業者若接獲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數發部可依法開罰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遭處罰鍰後仍未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