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賠償案 更審改判桃園消防局國賠1059萬

▲五股大爆炸案高院更審改判桃園消防局國賠1059萬餘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2011年4月22日晚間發生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傷及民宅受損。被害民衆請求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與釀禍的萬達煙火公司連帶賠償,一審判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需連帶國賠1727萬餘元,二審改判連帶國賠1053萬餘元,案經廢棄發回,高院更審10日改判國賠1059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前,設籍在桃園的萬達公司因已發生一件爆炸,遭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後爲桃園市消防局)要求銷燬高空煙火。萬達協理鄭禮廷爲避免煙火遭沒入銷燬,聯絡五股當地的「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找司機盧錦熹幫忙載到三芝藏放貨車開到五股香鋪,搬運過程摩擦震動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過車輛、附近房屋總計造成4死38傷慘劇死者包含陳邱隆、陳邱隆母親、盧錦熹與路過的林姓車輛駕駛。

被害人家屬事後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陳邱隆及盧錦熹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4332萬餘元。一審法院2012年間判準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仍判準桃園市府需與萬達公司等被告,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

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去年3月間做將桃園市府連帶賠償的部分廢棄,其餘部分駁回。亦即萬達公司與陳、盧等家屬須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另外桃園市府是否須連帶賠償,則須由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審於10日宣判合議庭採用公法學理論裁量收縮到零」,認爲消防局雖依規定廢止萬達許可證,且相關規定未載明廢止後應如何處理煙火,「惟本於避免萬達公司再度發生類似公安事故、維護人民財產安全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應認公務員對於應否採取行政規制手段裁量權行使,已收縮至零,負有需採取規制手段管理萬達公司爆竹煙火之職務義務。」從而認定消防局在無行政裁量空間下,負有「不作爲」義務;且消防局「過失不作爲之行爲,系怠於執行職務」,應負擔國賠責任。經過計算後,更審改判消防局需國賠1059萬餘元,但在其他債務人已經給付過的範圍內,消防局可免於給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