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黑機關留成復仇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將於5月期滿,綠委提案想延期,藍委質疑促轉會非常設機構,如今卻一延再延,決反對修法。圖爲國民黨立委費鴻泰2018年在促轉會大門牆璧貼上「東廠」字樣。(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促轉會延長任期5月將屆滿,院長蘇貞昌表示支持再度延任,遭到「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提出5大疑問,包含《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精神、委員會的核心任務、實際運作績效等,質疑若再延任是要成爲萬年機關!
行政院對此迴應「促轉會的運作與其他獨立行政機關並無二致,延任與否依法行政且符合政策及任務之需,感謝社會各界的體諒。」言下之意更感可慮,因爲是否意謂「其他獨立行政機關」將來也會因爲政策及任務而延任,甚至會爲依法行政而修訂特別法制?至於如何知道社會各界已然體諒?若以行政院長個人決定延任就是代表社會各界,則置「民主政治」於何地?
從法制層面來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既規定促轉會爲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不受《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限制;此一立法已非民主國家的特別法,因爲不思修法竟以另法終止適用,這是「希特勒納粹時期立法模式」,如果再將促轉會任期一延再延,等於廢除兩法,視法治如無物;此一特別又特殊作法,是僅「極權國家」纔有的「黑機關」現象。
茲不論我國的轉型正義法制,至少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爲設限,例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爲他們深怕國家處於不穩定,以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的疑慮。而今蘇院長卻反其道而行,表示幾十年的威權統治,不可能促轉會2、3年間完成任務,所以支持促轉會延續。
問題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行政院長對獨立機關的重要人事有一定的決定權限,以維繫向立法院負責的關係。但此段是謂行政院長擁有向立法院負責的人事提名權,此權由負擔全責的行政院長決定;但並不包含迴避立法院監督的延任權,因爲若未再次提任反而損及民主正當性基礎。亦即欠缺固定任期,悖離獨立機關的法理,更淪爲執政籌碼,也是忽略再接受最新民意驗證的需要。
特別是促轉會的法定職權亦有違憲之虞,因爲憲法第7條「平等」內涵, 其核心價值即是「和解」;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其本意也在「保護」而非「追究」。所以憲法對於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和解」,是促成社會真誠溝通;並非《促轉條例》所定的「清除、平復」,更非報復、追究。
又促轉會擁有司法調查權,亦即不待法院裁判,即可自行認定「威權象徵」、「政治檔案」;過去曾經公告撤銷兩波白色恐怖時期有罪判決名單,共有2775人,但其中竟有409人是中國大陸官方報導的派遣特工,這些共諜當時進入臺灣展開行動,遭到軍事法庭公審處決;雖說部分案件或應平反,但促轉會怎可如此輕率地推翻「司法判決」,新證據、新事實的刑事證據法則怎麼憑空消失了,這豈不是賦予促轉會不當的司法權。
促轉會還編制了74位冗員,但自設立以來,運作上問題極多,例如曾發生前副主委張天欽東廠事件、委員開會出席率低、工作多是移除威權象徵、過去3年中未提任何法案、公民審議與社會溝通不足、被害者認定浮濫忽略司法程序、加害者定義不明與缺乏違法具體事證等。
臺灣自解嚴以來,早已經歷7次總統直選、7次憲法修正,民主轉型的成就也在3次國民黨與民進黨輪替下,深爲世界各國稱羨。我國自栩法治國家,任何促進轉型的作爲都應遵循憲法對人權的保障,纔不致轉回極權、獨裁的恐怖政治!若是促轉會一再延任,將是留來留去留成復仇者,這樣的政府該被時代與民意所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