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祚丞、林良怡/核不核都要養綠─離岸風電合約怎麼籤?

▲把綠電「養出來」,政府在諸多可能的再生能源中,選定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作爲我國再生能源主力發展項目。(圖/記者馮建棨攝)

吳祚丞林良怡,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律師。

儘管贊成「非核家園」或「以核養綠」者各有主張,但雙方的共識都是要把綠電「養出來」。爲了積極推廣民間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政府在諸多可能的再生能源中,選定太陽能發電及風力發電作爲我國再生能源主力發展項目。其中離岸風力發電部分,經濟部擬定工作計劃採取「先遴選、再競標」,第一階段採用遴選制,並以躉購費率(臺電依法收購民間再生能源的費率,躉音同盹)作爲收購價格,吸引廠商參與前期開發;第二階段以後改採競價制度,促成降低發展成本考量離岸風電投資確實有其困難度,再加入「國產化」政策因素,各國離岸風電確實多采先遴選躉購、再競價的模式。

遴選方案妥適遭外界質疑

然而,由於上開兩階段的進行只間隔兩個月,加上去年所審定的2018年離岸風電的躉購費率爲每度5.84元,而第二階段競標結果決標價格竟只落在每度2.2至2.5元間,連躉購費率的一半都不到,再加上保證收購期間長達20年,計算下來,累積價差可能高達9000億元,無怪乎隨即引發外界對於第一階段遴選方案是否妥適、躉購費率是否過高的質疑。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電業依本條例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目前第一階段獲遴選的業者,均尚未完成簽約,基於上開對於遴選躉購的質疑,便有論者以當初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是依據《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12條設立,獲遴選廠商所取得的也只是「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爲由,質疑該遴選委員會的法源依據、組織合法性及該通知書的法律效力,甚至直指經濟部應無與獲遴選廠商締約的義務。

應規劃明確契約調整條款

由於廠商都是在投入大量人力、資金規劃後,才參與遴選,且於知悉獲遴選後,也都持續加深投資,倘若將來能否順利完成簽約,還須涉及法制面上的不確定性,因事關業者利益、政府誠信依法行政,自須審慎應對處理。

再者,以往臺電與民營電廠(IPP)之購售電契約期間爲25年,然實際運作下,卻發生臺電因此虧損情況,引發社會非議,後續臺電欲調整契約時遭IPP拒絕,公平交易委員會還曾以涉及聯合行爲裁處鉅額罰鍰,衍生後續行政爭訟。殷鑑不遠,將來離岸風電購售電契約自應規劃較爲明確的契約調整條款,以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另外,臺電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第14條第3項雖規定政府頒佈或修訂相關法令時,契約雙方應立即配合修訂契約相關內容;另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委員會,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逐年審定收購民間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依此規定,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將可視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及目標達成等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

法規投資人權益須平衡

政府固然有依公共福祉修改其法律、法規命令的權限,但若變動幅度過大,勢必引發業者質疑侵害其原有的投資合理期待利益。因此,如何在政府的規制權限及投資人的權益保障間取得平衡,亦須進行縝密規劃,以免業者因不滿而依投資保障協定提起投資仲裁

在過去國際投資仲裁案例中,捷克原爲發展太陽能發電而採用躉購制度,但隨着全球太陽能市場變動、業者賺取高額利潤、消費者支付高昂電價,捷克修改其計價公式,引發德國JSW Solar KG等投資人不滿而提起投資仲裁,最終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庭雖認定投資人敗訴,然捷克政府也須付出應訴的時間、勞力及費用,導致雙輸局面。有鑑於此,我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公式的擬訂、調整,亦應徵詢專業意見,注意相關文件及陳述之形式、內容,預先控管投資仲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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