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應遠離政黨政治陷阱
(圖/本報系資料照)
美國今年進行總統大選,6月下旬舉辦首次辯論會,結束後輿情大譁:共和黨的川普似乎謊話連篇,這樣的性格再任總統不免危險;民主黨競選連任的拜登則老態畢露,普遍引發懷疑其是否足以勝任舉世最繁重工作?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6月底針對「川普對美國」一案做出判決,宣告美國憲法賦予退職總統對於其在職期間的核心職務行爲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權;非核心的職務行爲至少應受豁免的推定,且不得探求總統的動機以否定豁免的推定;總統的私人行爲則不得主張豁免。這對於已被定罪但還在面臨更多刑事追訴的川普而言,自是一大利多。
但美國民主遇到的麻煩,絕不僅止於竟須由兩位老人競逐大位的無奈而已。
最高法院這項史無前例的判決與我國憲法規定試加對照,就可知其中的危險。美國憲法並未規定總統享有任何刑事豁免權;我國憲法第52條則有明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現在美國最高法院也用判決爲美國總統提供了刑事豁免權,但與我國的規定至少有兩大不同。
第一,我國總統的豁免權只限於總統任內;大法官不只一次解釋,檢方可在總統卸任之後追究總統於任內的犯罪行爲。對於總統在任上犯罪還有嚇阻作用。美國最高法院則是以爲即使總統已卸任,對其任內任何外觀上的職務行爲亦不得進行刑事訴追。這已與司法大筆一揮即容許總統利用執行職務而犯罪無異。
第二,我國憲法將內亂外患兩罪訂爲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禁區,即使在任內亦可追訴。美國最高法院則區分職務行爲與私人行爲,謂其具體之界限應視個案事實情狀而定。川普目前正遭特別檢察官以陰謀內亂起訴,得此司法見解支持,一旦能說服法院其與選民溝通的行爲構成外觀上的職務行爲,即可主張豁免,自是天上掉下的一件禮物。
批評者認爲此案已將美國總統推向居於法律之上的帝王位置,與美國兩百年來憑以立國的憲政主義徹底背道而馳。譬如總統是三軍統帥,若以維護國安爲由指揮軍事情報人員制裁敵人,類似我國當年江南案中下令刺殺,任滿離職後將也不能追訴。此案中,由向來堅持使用原旨主義解釋憲法的6位大法官構成多數,表達這就是美國當年的制憲本意,有任何說服力嗎?
向受世人尊敬的聯邦最高法院何以嚴重失明若此?可能被川普挑選爲競選夥伴的共和黨參議員魯比歐解釋,是因最高法院看不慣民主黨動用公權力追訴政敵川普的惡行惡狀,這纔出手相救以主持正義。此項觀察卻已直接暴露出美國當今遇到的兩項重大民主危機。
一是政治上過往共同對憲法忠誠而相互競爭的政黨,現在已將對手視爲政治上應一舉殲滅的仇敵,也將司法殿堂視爲政治上你死我活決一死戰的戰場,憲法不再是說理的依據,而是殲敵的武器。憲法論述無上限也無下限;憲政精神灰飛煙滅也在所不惜。
更嚴重的是,應獨立於政黨立場之外的聯邦最高法院,現在已難經由原旨主義或非原旨主義、積極主義或極簡主義的司法哲學加以辨識,而是幾乎完全可根據大法官的政黨傾向判斷其判決的走向。一言以蔽之,司法已成爲政黨鬥爭的工具。美國的大法官們竟也不再只問憲法,不問政黨;而是着重政黨勝負,卻是憲法眼光模糊。
這樣的場景在臺灣是否十分神似?我們的憲法法庭,能不能因之有所警惕,遠離埋葬司法清明獨立的政黨政治陷阱,不問政黨立場,但知只唯憲法是從?(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