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阻國會改革 藍白怎麼辦

川普遇刺震驚國際。日前美國特勤局局長奇鐸在衆院聽證會作證並接受質詢。會中她坦承維安失敗(已引咎辭職),卻以FBI正調查爲由多次拒答,衆院隨即宣佈將就FBI的調查另開聽證會。顯示大選將至,美國會力圖找出此樁左右選情事件的安全漏洞,甚至揭露其中隱情。

相同場景若換成今日臺灣,縱發生類似重大案件,萬一檢調或監察院失職,立院短期內恐既組不了調查委員會,也開不成上述的聽證會,來約詢負責的國安人員,或命其提供資料以釐清真相。理由是憲法法庭認此調查將「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之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之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爭議」、「致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之權力分立原則與國家安全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相關權利,蒙受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摘自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裁定理由要旨)。講白了,就是「美國能,我們不能」!

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後,雖然合作推動國會改革法案的藍、白陣營,有權利也有義務等正式釋憲結果出爐,再按部就班針對被宣告違憲的條文進行修正,以臻完善。但如此一來或將陷入修法—釋憲—再修法的惡性循環,導致改革空轉停擺。二來,誠如柯文哲針對吳崢「神預知」所指的「司法公正性破產是臺灣最大危機」。面對未來大法官可能做成認事用法違誤,甚至悖逆國際通例的裁判,難道仍要我們忍受「惡法亦法」嗎?

首先,個人並不贊同部分主張,乾脆修法廢除「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暫時處分條款」,或凍結刪除司法預算,甚至不惜上街以爲反制。畢竟按過去適用於保障人權案例來看,該條仍有存續必要,貿然刪除易遭批判「因噎廢食」。且不理性的干擾司法系統運作,倘損及當事人權益,反坐實了大法官指謫的「損害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

爲不負多數選民投票付託,立院首要任務是莫忘初衷,利用舊法規範下有限的調查與調閱權,輔以言論免責權,並通過民衆黨列爲重點的「吹哨者保護法」,就現欲啓動調查的進口蛋、鏡電視申設,與其他受質疑的採購疫苗、快篩、光電工程等案,接續監督揭弊,以保障民衆知情權,凸顯拒受監督的不合理,並強化國會改革的正當必要性。

其次,違憲與否,本質上與一般法律或法學爭議相同,常存在正反分歧見解,此亦「憲法訴訟法」第卅五條所以設有大法官得提出協同、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書制度。爲防此番憲法法庭判決偏頗又無其他法律救濟,參酌新黨議員侯漢廷建議,我認爲在野陣營可考慮招募延攬專精釋憲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德高望重的卸任大法官,事前依據「憲法訴訟法」第廿條以「法庭之友」身分輔助應訴;事後針對可受公評的判決內容,利用辯論會、專家座談、委託研究等方式另闢攻防,以平衡觀點、爭取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