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新制明年元月實施 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判斷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訴訟法明年1月4日實施,由於刪除機關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司法院院會今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未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以明快解決法院間審判權爭議。

這次修正草案,包括普通法院認爲其對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無審判權者,不得移回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以終局確定審判權之歸屬。但移送訴訟若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普通法院即終局確定爲有審判權之法院。

另外,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關於審判權爭議儘速確定之規範精神,基於程序安定,並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所享有之程序選擇權,修正判決違背法令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