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3個月內提修法規畫
立委洪申翰(中)、林宜瑾(右)、範雲(左)13日召開「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就夜間工作勞工之保護,以及工會如何提升個別勞動權益保護及減少夜間工作對勞工職業健康之影響等進行討論。(陳怡誠攝)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保護條款違憲、失效,在勞團、法學學者呼籲下,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昨允諾,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畫。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昨舉辦「釋字第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他表示,當前《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如何適用夜間工作者,法規上是否充足?更重要的是,未來如何強化《勞基法》第49條女性保護規範?乃至於工會同意權如何積極發揮提升個別勞動權益保護的作用,都有待行政部門修法補強。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屬有效,因此女性工作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夜間工作者,僱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至於工會部分仍可依《團體協約法》,與事業單位就夜間出勤時的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的相關提升,協商議定。
與會的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綠委林宜瑾等人主張,僱主對於勞動條件具獨斷決定權,因此實有必要強化勞僱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避免例外工時的浮濫運用。因此,勞動部應藉新勞動三法上路10週年之際,提出補強勞資協商必要措施,以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
勞動部允諾,爲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函釋,尤其對工會集體權的確保及夜間工作不分性別權利保護,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畫。此外,對於保障妊娠、哺乳期間的婦女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勞動部也同意於1個月內提出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