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10歲少女問路! 人夫在「2歲女兒面前」伸手進她褲內狂摸
▲人夫在未滿2歲的女兒面前,以問路名義猥褻一名10歲少女。(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越南籍吳姓人夫2017年8月26日開車搭載未滿2歲女兒時,以問路之名,讓10歲少女小花(化名)坐上車內,藉機伸手撫摸小花下體猥褻得逞。一審臺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吳男3年6月,刑期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上訴二審後,臺中高分院日前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當時吳男開車載着未滿2歲的女兒行經臺中市南屯區中和巷,見小花獨自一人騎腳踏車經過時,遂以問路名義讓小花坐上車內。孰料,吳男於言談過程中,竟將手伸進小花的短褲,順勢探進內褲內撫摸小花下體,無視小花反抗喊着「不要!不要!」,執意繼續撫摸,直到後座的女兒不停哭鬧,他才終於停手,讓小花下車離去。
事後小花邊騎腳踏車,邊哭着回家,到家後向爸爸、姑姑哭訴整起猥褻過程,隨後由姑姑陪同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
吳男否認猥褻犯行,辯稱是小花轉頭看他後座的女兒,腿部不小心碰觸到他的手所致。惟吳男得知檢方聲請羈押時,曾說過「我是不小心,我不是故意的,我還有小孩要照顧,我的小孩才二歲,兩個夫妻要養兩個小孩,我的太太還要上課,我請求大家幫忙我。」一審臺中地院勘驗上述說詞、驗傷證明後,依強制猥褻罪判吳男3年6月,刑期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吳男稱訊問內容遭翻譯誤解,原判有誤,決定上訴二審,惟臺中高分院查明後,確認翻譯無誤,且吳男經傳喚未到庭,因此審結後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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