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存款保險:你的存款有保險嗎?看銀行這個標識就夠了!
(原標題:21深度丨詳解存款保險:你的存款有保險嗎?看銀行這個標識就夠了!)
“存款保險,保護您珍貴的存款”,這句宣傳語也許不少人都聽到過或者看到過。存款安全關乎到千家萬戶的錢袋子,但要是真問起自己在銀行的存款有沒有保險,可能大多數人都不瞭解。
爲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央行於11月6日發公告表示,授權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險標識。
換句話說,老百姓通過銀行的標識就能知道是否有存款保險,既直觀醒目又簡單方便。
不過,對於存款保險,我們還需要詳細瞭解更多的基本信息。
何爲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公衆的存款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於被保險存款範圍。
這項制度起源於美國。
1933年,美國國會出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即1933年銀行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開啓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範圍發展的時代。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自2015年5月1日施行《存款保險條例》以來,存款保險制度實施順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進了銀行體系健康穩定發展。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進一步就完善存款保險制度作出部署。
幾項關於存款保險的條款一度引起民衆熱切關注。比如: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爲人民幣50萬元。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
還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意味着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以用於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
從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多數情況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對出現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接其業務、資產、負債,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此外,超過最高償付限額的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目前,全國受存款保險保障的金融機構共4025家。
從監測情況看,中小銀行的存款市場份額持續上升,截至2020年9月,較制度推出時上升了2.5個百分點。
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如何得知銀行是否有存款保險?
自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施行以來,制度運行平穩,功能不斷完善。根據存款保險實施工作安排,央行授權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使用存款保險標識。使用存款保險標識是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存款人通過存款保險標可以直接識別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
對於存款保險標識,從設計製作到使用方式,央行都有完整的統一規定。如,存款保險標識的構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險形象圖案、“存款保險”中英文文字、“本機構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受到保護”文字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使用”文字。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存款保險標識的構成要素進行單獨使用或者對構成要素進行其他組合後使用。
除此之外,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境內各營業網點入口處顯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險標識,確保進入營業網點的存款人能夠方便地識別本機構爲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同時,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還可以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本機構已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存款保險”、“本機構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受到保護”的表述。
據瞭解,存款保險標識在2020年11月28日統一啓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將在河北省內丘縣、山西省臨汾市、遼寧省鐵嶺市、江蘇省揚州市、山東省臨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華容縣、四川省樂山市、雲南省元謀縣、陝西省渭南市等11個市(縣)範圍內先行啓用。央行還將定期在網站公佈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名單,供公衆查詢。
央行公告表示,“通過存款保險標識這種直觀、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於儲戶特別是金融知識相對匱乏的基層儲戶更加方便地識別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更好地瞭解其存款受到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和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公衆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有利於維護銀行業經營秩序和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如何理解存款保險早期糾正?
根據《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早期糾正是指在早期識別和及時干預的框架下進行的、能夠直接影響到存款保險體系有效性的有關風險管控措施。通過儘早識別出問題銀行及其風險點,儘快的制定並啓動干預措施和程序,降低銀行最終倒閉的可能性及風險處置成本。
一方面,存款保險早期糾正職責有利於強化對投保機構的市場約束;另一方面,早期糾正可以發揮存款保險對金融監管的補充和支持作用,進一步促進監管質量和效率的提升。國際存款保險協會指出,“存款保險作爲最大的利益相關方,賦予其早期糾正職責,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
2017年以來,在做好保費徵收與基金管理、實施風險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存款保險加強風險監測,依法探索開展早期糾正,推動地方政府等各方面落實責任,形成風險化解合力。
據瞭解,早期糾正主要有以下幾個的探索方向:
1、加強風險監測,及時識別重大風險,摸清風險底數。存款保險通過評級、覈查、評估等方式加強風險監測,覈實投保機構主要指標的真實性和風險隱患,對個別風險比較突出的投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加強跟蹤監測。
2、壓實高風險機構自身的風險化解責任,加強對機構和股東的約束。對少數資本根本不足的機構,存款保險及時下發早期糾正通知書,壓實機構自身及其股東責任,要求制定資本補充計劃,通過提高利潤留存、限制薪酬、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化解風險。同時,根據具體風險問題,推動機構調整高管、完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實現審慎經營。
3、及時通報風險,推動形成合力,共同化解風險。存款保險及時將風險監測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通報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同時研究提出明確的風險化解建議,與各方面形成風險化解合力,共同採取措施,有效改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11月6日發佈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還補充提到,推動落實主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風險處置責任。
按照監管規定,村鎮銀行主發起行具有牽頭處置村鎮銀行重大風險的責任。對高風險村鎮銀行,存款保險通過警示談話、下發風險提示函等措施,壓實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責任,要求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增資擴股、調整高管、提供流動性支持、幫助處置不良資產等措施,改善村鎮銀行經營管理,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已對503家投保機構採取了早期糾正措施。
其中,採取補充資本措施的437家,控制資產增長措施的219家,控制重大交易授信措施的138家,降低槓桿率措施的41家,已有206家投保機構風險初步化解。下一步,存款保險還將繼續依法履行早期糾正職能,進一步加強與地方政府、銀保監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高風險機構整改、重組,有效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