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潛入女寢室自慰 緩刑3年
桃園市30歲曾姓消防隊員2022、2023年,8次潛入女隊員寢室,拿取內褲「打手槍」,遭桃園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執行拘役45日,緩刑3年,並賠償女隊員各1.5萬元。(賴佑維攝)
桃園市30歲曾姓消防隊員2022、2023年,8次潛入女隊員寢室,拿取內褲「打手槍」,還把沾有體液的內褲丟到分隊垃圾桶內。曾男遭桃園地方法院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執行拘役45日,緩刑3年,並賠償女隊員各1.5萬元。
據瞭解,2名女消防員曾察覺寢室有異,但沒往其他方向想,後來調閱監視器,才驚覺不對報案。經桃園地檢署調查,曾男爲滿足個人私慾,竟在2022年5、6月起至2023年7月27日晚間,未經過女隊員同意,無故入侵2女的女隊員寢室共計8次,並拿取2名女子的內褲自瀆,其中2次還把帶有體液、屬於女子的內褲丟棄在分隊垃圾桶內。
檢方認爲,曾男坦承犯案,並有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等,犯嫌堪以認定,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起訴。
桃院審理,曾男多次無故侵入2女寢室,並拿取2人內褲自瀆,危害他人居住安寧,缺乏對他人財產的尊重,所爲應予非難。念及曾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法院提到,曾男僅因一時不慎以致誤觸法律,並有意願調解,雖2名女隊員均無和解意願,但無法調解屬於民事賠償責任,不宜因民事責任未能處理完善,就認爲曾男罪無可逭。
法院考量曾男經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若以1.5萬賠償適度彌補2名女隊員所受損害,應得以稍減雙方權利義務的衝突狀態,依侵入住宅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曾男合併執行拘役45日,緩刑3年,並向2女各賠償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