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生子爽贈「8千萬豪宅」!驚知她早有2兒...富商後悔秒討:被騙得團團轉
▲北市富商得知情婦在外早有2子,要求返還登記在其名下一半的豪宅產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者無關)
一名經營太陽能發電的已婚富商與小三迎來兒子的誕生,樂不可支的他花了近8千萬購入一間位於臺北市大安區的豪宅,並將產權登記在自己與賴女的名下,希望能讓孩子未來衣食無憂,但事後他才驚覺,原來賴女早已未婚生2子,頓時感到晴天霹靂,爲了保障親生兒子的權益,他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借名登記物。
判決書指出,李姓富商指控,與從事金融業的賴女2014年5月12日喜迎兒子,但由於老來得子,他考量自己與孩子相差56歲,煩惱在有生之年無法善盡照顧責任,於是同年6月11日購入一間要價8000萬元的大安區豪宅,但由於擔心太早將房產登記給幼子,會替孩子帶來詐騙、恐嚇、綁票等危險,他決定先將房產登記在自己與賴女的名下,等孩子成年後再過戶給兒子。
但李男萬萬沒想到,賴女的法定繼承人不只1人,她早已未婚生下分別爲18歲、6歲的兒子。李男擔憂賴女的2名兒子會與親兒爭產,遂在2017年8月31日要求賴女簽署名下房產的信託管理契約,但賴女卻拒絕簽署,還以離家出走的強硬手段應對,因此提告要求賴女必須將登記在名下的一半產權辦理移轉登記。
賴女供稱,2人同居於臺北市信義區的豪宅,孩子出生後,2人與「有實無名」的夫妻沒有差別,但由於每次碰上李男的家人從美國返臺時,她就必須搬出,相當困擾,纔會決定另外購屋解決問題,另外,李男要蓋太陽能電廠時,亟需資金,她本着2人應同甘共苦的心態,也簽字同意讓李男拿該房產向銀行貸款抵押。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賴女從未支付過房款、貸款,另外根據雙方先前曾約定要逐年依照免稅額贈與兒子財產,有存摺及國稅局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可佐證,認爲李男確實是基於自己買受、使用、管理、處分的目的出資購屋,難以認定有贈與賴女一半房產所有權的意思,判賴女應該移轉房產登記給李男。
賴女不服判決結果決定上訴,但高院勘驗各項事證及雙方的對話內容後發現,李男曾說,「當初我抱着照顧親人的想法,給妳房子,求的就是在我死後,妳和兒子不要爲生活讀書煩惱,而這段時間妳不斷的欺騙我,我的厚道和無私的愛,已經被妳磨碎殆盡,妳真的也沒有權利跟我要求什麼了」、「這本不屬於妳的東西,我是被妳騙得團團轉的人」,雖然曾提及「我給妳的」、「一半的所有權」,但也強調都是爲了保障兒子的權益。
高等法院認爲原審判決並無不妥,將她的上訴駁回;不死心的賴女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指出,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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