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的某知名品牌電池?法院:合法來源,不承擔賠償責任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銷售假冒電池,什麼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近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國內某知名品牌電池公司在電池製造領域具有較大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爲相關消費公衆所熟知,其生產的“XX”牌鹼錳電池多年來在國內市場銷量領先,該品牌商標二十多年前已被認定爲馳名商標。2023年,該公司在市場維權過程中發現,南京某便民超市涉嫌銷售假冒“XX”牌電池。經過公證和鑑定,確認該超市銷售的電池並非正品“XX”牌電池。
該公司認爲被告以營利爲目的,銷售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產品,侵犯了原告商標權,損害了原告的品牌聲譽,嚴重影響正品在市場上的銷售,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該知名品牌電池公司註冊商標的侵權產品,以及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及因維權產生的費用共計20000元。
審理中,某便民超市則抗辯稱,其對所售電池非正品並不知情,並提供了交易憑證、發貨清單,證明其購入的“XX”牌電池具有合法來源。證據材料顯示該批電池從某百貨批發市場購進,產品類型包括5號“XX”牌電池和7號“XX”牌電池。
建鄴區人民法院認爲,某知名品牌電池公司系“XX”牌電池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均處於註冊有效期內,某知名品牌電池公司對註冊商標在覈準使用商品範圍內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某便民超市銷售的案涉侵權電池外包裝及電池上所使用的商標文字標識與原告註冊商標一致,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某知名品牌電池公司要求某便民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銷售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且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說明提供者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便民超市提交了相關交易憑證,提供了案外人某百貨批發中心出具的發貨清單,清單上有明確的地址、聯繫方式和收款方式。根據高度蓋然性規則,其銷售的案涉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故某知名品牌電池公司要求某便民超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因維權產生的費用共計2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來,商標權利人起訴小超市、個體戶等零散小商戶商標侵權的案件頻發,人民法院要準確適用商標法關於合法來源抗辯的法律規定,既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能夠證明商品來源合法的小商戶的正常經營。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對於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小商家給予免責,通過免除一般銷售商的賠償責任,鼓勵銷售商積極披露侵權商品的來源,以便權利人從源頭打擊侵權行爲,更好地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安全,保護消費者和知識產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