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同居人妻 侵害配偶權判各賠15萬
臺中高分院認爲,當時麗麗還有婚姻關係時,卻已逾越一般有配偶之人與異性社交往來之正常情誼,將婚外情2人各判賠15萬元,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畫面)
彰化縣已婚女子麗麗(化名)前年間離家出走,在男子阿南(化名)家中住數月,某日在外被麗麗丈夫阿興(化名)的親友撞見,2人在公共場合互動親暱,前往到阿南住處找麗麗,卻被阿南嗆,通姦已除罪化,2人互相喜歡有何不可?阿興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訴,要2人賠償100萬元,二審判2人須各賠15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麗麗與阿興婚後育有1女,雙方因感情生變,於2021年初雙方協議離婚,但阿興向法官指控,麗麗早在2020年間已離家出走,與阿南雙宿雙飛、在外地逐愛巢,還曾被看見在大庭廣衆下直接餵食麗麗;麗麗大姊曾與麗麗LINE訊息,麗麗提及與阿南發生親密關係,阿興認爲妻子已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一審駁回訴請,阿興不服再提上訴,臺中高分院則認爲,阿興及麗麗的親友提供相關證詞,認定麗麗與阿南的往來毫不避諱,彼此情愫已形諸言行之間,而且數月間都同住一處,雖然阿興沒有舉證麗麗與阿南有何肌膚之親的逾矩行止,但已逾越一般有配偶之人與異性社交往來之正常情誼,判須各賠15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