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單身騙上牀 渣男侵害貞操權判賠20萬
田姓女子去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李姓男子,對方騙她自己是單身未婚,她與對方交往併發生性行爲,之後偶然看到2個小孩叫李男「爸爸」,才驚覺受騙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詐騙讓田女誤信未婚而交往,損害她的貞操權,判賠20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在大陸及臺灣工作多年的田姓女子,去年認識李姓男子後,李騙稱未婚、單身,她與李交往併發生性行爲,後來因撞見兩名小孩叫李男「爸爸」,才驚覺受騙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侵害田女貞操權,判決賠償20萬元。可上訴。
田女提告表示,她因爲想要尋找結婚對象,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李男,去年2月與對方約會共進晚餐時,確認彼此都是單身未婚狀態,李男當時向她說,遭未婚妻劈腿分手後,維持單身至今,雙方願意在以結婚前提下交往。
田女說,交往期間與李男多次在飯店或摩鐵約會,她曾要求到李的家中約會,但李卻稱家中還有室友及老父,讓她到住家會讓彼此尷尬,且他不喜歡將私密資訊留存網路上,用各種理由搪塞、欺騙。
田女指出,去年10月她在外運動剛好看到李男打完籃球,並有2個小孩跟隨在後,且小孩不斷喊李男「爸爸」,她才驚覺李男在交往的8個月期間,對她隱瞞已婚的事實,害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發生關係。
田女說,李男以詐騙單身的方式侵害她的身體貞操權、健康權等人格法益,使她精神上遭受重大創傷,須賠償她損失。李男辯稱,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田女,進而交換大陸地區工作經驗,雖然發生性行爲,但互動僅止於此,並無男女朋友交往的關係。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李男以詐騙方式讓田女誤信未婚,才與他以結婚爲前提交往,進而發生性關係,李男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田女的貞操權,判決須賠償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