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2少年性侵得逞 渣男判刑5年2月再賠45萬

龔姓男子利用網路遊戲爲由,對2名少年誘騙性侵得逞,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刑5年2月,並須賠償4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龔姓男子透過網路遊戲結識未滿14歲的小志(化名)和未滿16歲的小石(化名),以購買遊戲點數爲由約見面,將2名少年分別帶到汽車旅館及住處性侵得逞,還拍攝性侵過程。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對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刑5年2月,並須賠償小志及其父母4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龔姓男子在2018年間即曾在男同志網路論壇張貼「高價找弟弟包養,每月陪我4天,2萬元」的訊息被警方查獲,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月確定。

去年7月中旬,龔男透過網路遊戲結識未滿14歲的小志,以買遊戲點數爲由,約小志到高雄市某汽車旅館,對小志進行性侵得逞,還以手機拍下性侵過程;3天后,他再約小志到家中,再次對小志性侵及拍下過程。幾天後,他另約小石在臺南見面,帶小石到另一家汽車旅館同樣進行性侵及拍攝影片。

2名少年被性侵後都出現行爲異常,小志的母親追問後得知兒子被性侵,即帶小志報警提告。警方到龔男住處搜索,從他的手機中找到除了小志被性侵的影像外,還另有1名少年被性侵拍下影片,查看對話紀錄,才發現另名被害人小石,通知小石及其家長到案指證,一併對龔男依法偵辦。

法官在審理時發現,小石被性侵後,身心受創嚴重,必須到身心科接受治療,小志的母親也表示無法原諒龔男的惡行,另提附帶民事賠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爲,30多歲的龔男是智識健全之人,理應能知悉並理解他對2名少年性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爲,竟在2名被害人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均未臻健全成熟的情形下,爲逞己欲,即與其等發生性行爲,對2名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所爲應予非難,共犯3罪,判應執行5年2月;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應賠償小志25萬元,其父、母各10萬元,共45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