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 工程公司負責人欠稅519萬脫產 遭管收

方男欠繳519萬元稅款,卻以各種手法脫產規避執行,遭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管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提供/呂健豪新北傳真)

方姓男子在新北市開設工程公司,因欠稅519萬元拒繳,還變更公司負責人、利用公司帳戶轉移資金給配偶來規避執行,自己卻又另外成立新公司繼續營業,本月12日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裁準。

據瞭解,方男所開設的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至2016年間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共積欠稅款519萬餘元,甚至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獲利高達2350萬,卻拒絕繳納稅款,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2016年11月將案件移送新北分署執行。

承辦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方男公司因虛報員工薪資,臺北國稅局於2014年多次通知方男陳述意見,方男原提出承諾書表示願意繳稅,但於2016年申請複查後,竟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而欠繳稅款依然沒有繳清。另外,執行官還發現方男利用公司銀行帳戶轉帳168萬餘元至其配偶帳戶內,自己又成立另一家公司繼續營業。

新北分署對此多次通知方男到場說明,但他不是未到場,就是對於資金流向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予以說明,並拒絕提出稅款清償方案。12日詢問後,行政執行官認爲方男已符合管收要件,當場予以留置,並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

法官審理後,認定方男於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因此裁定準予管收。

新北分署呼籲民衆,對滯納之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