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拍打警車遭盤查 趁機摸女警下體還搶無線電
新北市一名潘姓男子,今年2月無故碰觸警車,警方因此下車盤查潘男,過程中潘男竟伸手觸摸女警下體。(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潘姓男子,今年2月無故碰觸警車,警方因此下車盤查潘男,過程中潘男竟伸手觸摸女警下體,當員警離開時,潘男再度將手伸入巡邏車內,搶奪警員放置於胸前的警用無線電,當場遭警方逮捕,因其違法行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簡易判決予以裁決。依據裁決結果,潘男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男於民國113年2月7日20時45分,在新北市某地無故拍打巡邏員警所駕駛的警用小客貨車。該車上巡邏員警歐姓、吳姓及A女等人隨即下車進行盤查。潘男明知他們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員警,卻以意圖性騷擾的方式,趁A女未能及時反應時,以右手隔着外褲觸摸A女的生殖器數秒,妨害警方執行職務。
隨後,潘男進一步惡行不斷,在警方準備離開時,徒手伸入巡邏車車窗內,搶奪吳姓員警放置於胸前的警用無線電。歐員見狀迅速下車制伏並逮捕潘男,但潘男反抗激烈,甚至攻擊歐員的臉部,致使其眼鏡鏡框斷裂。此係列行爲均爲妨害公務的行爲。
法院認定,潘男的行爲已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儘管被告對於三名員警的行爲皆爲妨害公務,但由於所有犯罪行爲均侵害相同的國家法益,應視爲接續犯,一併評價。
法院考量到潘男有前科紀錄,且其行爲嚴重貶損了公務員執法的尊嚴與公信力,對A女造成了身心傷害。最終,法院判處潘男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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