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封收件者加註「罪犯」 公然侮辱遭起訴

檢察官認爲在信封上加註「罪犯」已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依法起訴。(中時資料庫)

吳姓男子與龍男互有訴訟糾紛,去年4月、6月自雲林縣古坑寄信到北市北投,在信封收件人上名字前加註「罪犯」,第2封還辱罵不雅字眼,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爲寄送過程中,信封上所書寫的文字,投遞的郵務士得輕易見聞,依妨害名譽罪提起公訴。

36歲吳男與龍男有多起官司訴訟,去年4月,吳突發奇想寄送快捷郵件給龍男,信封上寫「罪犯龍某某」,6月再以普通掛號,在信封加上不雅字眼,並稱「幹拎娘勒!逆現在是要吵架了?!」龍男收到信後,立即向警局提告。

吳承認在信封上書寫不雅文字,但「罪犯」兩字是指他曾經控告龍男傷害,法院因而判處徒刑,稱呼他罪犯是有所憑據,否認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的犯行。但檢察官認爲,郵件寄送過程,處理信件的郵務士看到信封上的字,足以貶損龍男的名譽,依法起訴。